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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法律责任



作者:柯杨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三、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法”第四、五两条,主要说的是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条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里提出的“三性”和三个“有利于”是很重要的。真实性就是确确实实存在的,而不是伪造的、虚假的。整体性是指要全面地、完整地对待每一项遗产,而不能割裂或只取一点为因由而胡编乱造。传承性是指它必须是一代又一代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一般要求应当有百年以上的历史,至少有三代以上的传人),而不是当代个别人的新创造。三个“有利于”则是从文化遗产的价值和社会意义的角度,强调了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第五条说:“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而且明确指出“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条是对“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一保护非遗基本方针中“合理利用”一语的进一步说明。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许多是活态文化现象,它本身也在变异的过程中,往往容易被某些开发商改造成以赢利为目的所谓“文化产品”推向市场,丧失了它本来的含义和特点。

  四、确立了四级管理体制和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六、七条指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行由中央、省(自治区)、市、县四级管理,并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工作负责人塞西尔·杜维勒女士对我国的四级管理体制给予了高度评价。她说:“中国文化部针对国情所制定的从中央到地方多级非遗名录,表现出国家对社会不同群体的历史记忆和对文化遗产的充分尊重。每个群体都拥有自己的文化,这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特征。国家级的非遗需要保护,县市级的非遗同样需要重视。在我看来,一个县市级的非遗项目对于其它县市的公众来说可能是陌生的,但对该地区的公众来说,那就是他们文化生活的重要部分。中国设立的不同级别的非遗名录,能够在更大程度吸引不同民族、地域的公众重视属于自己的文化遗产。”“非遗法”第八、九、十条指出了宣传非遗、提高国民文化自觉意识的重要性和表彰先进的必要性。其中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还说:“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这就是说,保护非遗不但是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的任务,我们作为公民,大家都可以用不同方式参与保存或保护工作,如开设小型私人专题博物馆或展销室、制作具有特色的手工艺品、参与非遗的调查和研究等等。做出突出贡献的还应当受到各级政府表彰和奖励。

  五、建立了非遗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

  “非遗法”所确立的这三项重要制度,是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的法律保证。调查制度是确认非遗事象性质及其现状是否濒危的基础;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是强化、细化管理工作的必要措施;传承与传播制度则是优秀非遗项目得以存续、交流、弘扬和发展的政策保证。

  从第十一到第十七条,说的都是有关非遗的调查问题,其中指出,调查工作由各级文化部门负责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事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建立数据库,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调查的文字材料和收集来的实物应当交由有关文化部门统一妥善保存,防止损坏、流失。除文化部门外,中国公民和国内其它组织也可以进行调查,但调查完毕后,应当向主管的文化部门提交调查报告。“非遗法”还明确规定,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在我国进行非遗调查,应当经过省级文化部门批准,并与境内非遗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单位提交调查报告和实物图片、资料复印件。

  第十八条到二十七条,都是关于从县、市、省(区)到中央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各项规定。其中重要的内容有:①凡进入名录的,必须是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②列入国家级名录的要经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推荐,同时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和视听资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也有权向各级主管非遗的文化部门进行推荐或提出建议;③凡申报的项目,经过各级专家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天。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都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对地方级和国家级的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尤其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比较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如云南的纳西古城、山西的平遥古城、浙江桐乡的乌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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