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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鹤云]民族自治地方非遗立法回眸



作者:王鹤云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千百年来,各个民族不仅创造了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流传至今的各种神话、歌谣、谚语、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以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蕴含着各个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根基和动力。

  加强对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对于保存各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保护各个民族的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而通过立法手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就显得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此走上了法制轨道。在推进国家立法的过程中,许多民族自治地方为保护本地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单行条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民族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

  目前,我国5个民族自治区中有3个都正式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行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 4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共分总则、抢救与保护、传承、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40条,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在广西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7月2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总则、保护与管理、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45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共分总则、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49条,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另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也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也在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2000年6月,云南省率先出台《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开启了地方立法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河。2002年,贵州出台《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12月,云南省人大通过《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专项保护纳西族东巴文化。这些条例的颁布,都为保护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自治州制定的单行条例

  我国目前有30个自治州。据了解,自治州颁布实施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单行条例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该条例于1989年3月1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自治州自治机关进行朝鲜族文化遗产的搜集、挖掘、整理、出版工作,积极开展朝鲜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等等。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3月1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保护与管理、收藏与交流、开发与利用、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六章,28条,其保护对象是具有民族特色并且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有形或者无形文化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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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1年08月10日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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