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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从事工程承包、合作业务的企业,具体包括:(1)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或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向总公司(或总包单位)交纳管理费用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简称国内公司)。(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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