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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1995年6月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该规定主要内容有:(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但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也不准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所或跨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的具体转所程序;(3)注册会计师转所,应由个人提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对注册会计师任职期间表现作出书面鉴定;(4)注册会计师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其他事务所执业,接收的事务所应向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转所手续并附送有关材料;(5)注册会计师辞职或会计师事务所将其解聘,可申请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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