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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1993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共8条。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凡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应中国境外委托人要求,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需向拟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委托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审批事宜,每次批准执行业务的有效期限为半年,逾期执业应另行申请批准;(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提交书面申请时,应附所在国的开业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4)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应事先征得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同意,其所出具的审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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