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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合营企业未在合营限满前就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出现以下特殊原因,可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解散: ①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②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③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④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⑤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营企业提前解散日期确定之后,就可决定合营结束的会计决算期和清算开始的会计清算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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