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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拨流动资金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1983年以前,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国家财政拨给,企业可以长期使用,不需归还,也不付利息,这种拨款称为自有流动资金。企业根据计划生产任务、物资消耗水平等因素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国家财政根据流动资金定额拨付流动资金,企业应按照财经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不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企业超定额流动资金占用,由银行贷款解决。这种流动资金管理体制称为“双轨供应制”。从1983年起,国家实行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的办法,国家财政对企业不再增拨流动资金,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生产规模所需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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