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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再保险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为减轻自身直接承保的危险,将其经营业务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分给再保险公司,或由若干家人寿保险公司以交换方式进行再保险。由于人身保险通常以个人为承保对象,保险金额比较小,危险较具独立性、稳定性和有规律变动性,所以对再保险的需要远远低于财产保险。最需要进行再保险的,是弱体保险、高额保险及意外伤害特约保险。

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制度,最普遍的,有共同保险制度和危险保费制度两种。所谓共同保险制度,即原保险公司对自留额和再保险公司(以签单公司为对象,专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对再保险金额(分保人分出业务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有效期间所负的责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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