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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委托书结算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亦称“委托付款”。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付给同一城市的收款单位的结算方式。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54年12月15日颁发的一种结算方式。当时制定这一结算方式的目的,在于适应同城范围内企业多样性的交易方式,并逐步缩小支票结算的使用范围。1955年6月24日颁发的《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①付款委托书结算适用于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交易往来的结算。②每次结算金额起点为3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由省市分行确定)。③签发的付款委托书有效期为5天。④付款单位办理付款委托书结算,应填制付款委托书送交其开户银行,由银行将款项划入收款单位帐户,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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