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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债务人以外的人对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增加票据的可靠性,提高票据的信用度。
票据的保证可以由票据的债权人兑取,也可由债务人主动兑取。保证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而保证时,应在票据上写明保证的意旨并签章,还应在票据上记载被保证人姓名,日期。未载明被保证人姓名时,未经承兑的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已承兑的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其从属性表现在他的债务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为出票人保证的,即负出票人的责任,要担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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