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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票据权利无法行使时,持票人可向其前手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的主体即追索权的当事人:①追索权人。票据的持票人是最初追索权人;已作清偿而取得权利的人,即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可向其前手再追索,为再追索权人。②偿还义务人,即被追索者。就是应负票据债务责任的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及参加承兑人等。
追索权的客体即追索的金额:最初追索时,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客体,包括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及其利息; 自到期日起的利益;作成拒绝证书和通知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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