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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依法行政 依法保护



作者:王淼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第三,避免内涵形式庸俗化。去年7月,中央明确提出,要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三俗”之风。《非遗法》第五条指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央提出“反三俗”,在非遗领域也是有指导意义的,如一些地方公布的非遗名录中,竟然有童尿蛋、太监鸡等,使非遗保护的严肃性受到了质疑。

  第四,避免开发利用商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遗项目被过度开发,成为非遗保护面临的一大问题。不少地方对非遗的开发急功近利,很大程度上基于对其商业价值的判断。其实,商业价值只不过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小部分价值而已,打着“保护”的旗号过度地开发其商业价值,不仅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反而会因为追逐商业利益固有的短视,而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始终将保护放在第一位,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是一个前提,也是一个原则。

  第五,避免保护项目碎片化。现在各地的文化部门对于重要非遗项目的保护已经日渐重视,但不少地方还缺少全局观和整体保护的意识。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和乡村的开发建设中,大拆大建,使当地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街区遭到灭顶之灾,使大批的古村落荡然无存;一些地方只重视传统文化街区的经济功能和表面形态,不尊重城市的发展历史和市民的生活习俗,将居民全部迁出,使街区徒有其形,破坏了传统街区的原生态环境,使遗产价值大打折扣。

  第六,避免保护方法简单化。首先,对非遗项目的保护不能简单化。非遗涉及面广、门类多、项目杂、表现形式多样,所以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要分清主次、分层次推进。其次,对非遗项目的价值认定不能简单化。譬如提到风水,有的人认为它是迷信,但也有的人把它当做一门关于人与自然的准科学。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项目,价值判断上不能随意定性,既不能不加分析地照单全收,也不能简单地扣上“封建迷信”之类的帽子。第三,对于传承人传承工作的扶持不能简单化。有些地方给老艺人送上一笔政府津贴,然后就不闻不问,没有经常性的关心和指导,没有其他相应的支持和政策措施,对于项目的保护传承缺少具体的举措,项目保护传承难以取得实效。

  第七,避免保障措施虚无化。以浙江为例,各市县非遗工作的推进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很重视,有的地方还停留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加强保障”的口头表述上。譬如有的地方没有建立非遗保护工作机构,有的地方有了机构,但没编制,只有一两个兼职人员在应付工作,还有的地方至今没有建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第八,避免考核评估表面化。目前非遗工作在标准建设和评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方面还十分欠缺,譬如,如何解决“重申报、轻保护”问题,列入各级名录的项目如何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各类保护载体四面开花,全面布点,这些基地评估的标准是什么,怎样促进其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非遗事业要大踏步前进、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研究和建立系列的标准体系,建立考核评估工作的规范,建立长效管理的机制。

  实施中应把握的原则

  首先,把实施法律与落实政策法规结合起来。《非遗法》的许多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需要与地方政策法规结合。如《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县级以上政府加强非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经费投入和设立非遗专项资金、加强非遗展示宣传和建立非遗展示馆等方面的表述,比《非遗法》更加明确。

  其次,把谋划思路与谋细举措结合起来。首先要谋划好大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规划指导实践。2006年,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十一五”时期浙江省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对非遗工作提出了五大体系、四大任务、八个重点和五个保障,使“十一五”时期浙江省非遗工作有了遵循和依照。“十一五”时期浙江省的非遗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与科学系统的规划指引有着密切的关系。没有细则规定,就无法有效实施。每一项工作都要具体化、项目化,要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譬如,县级区域非遗工作,省文化厅设想重点抓好“十个一”:一个保护规划、一个精品项目、一个展示场馆、一个品牌节庆、一个生态区、一个产业基地、一个工作机构、一套保障措施、一套成功经验、一批先进典型。今年还计划公布10个左右县域非遗保护综合性试点。对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还设想推出“八个一”保护措施:一个保护方案、一个专家指导组、一个工作班子、一个传承基地、一个展示平台、一个完备档案、一册普及读本、一项配套政策。浙江省文化厅还公布了一系列各种类型的非遗保护基地,对于基地的管理也要逐步规范化,譬如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要求做到“五个好”:业内声誉好、技艺保存好、传承发展好、展示宣传好、后续措施好。对于各项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都要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指导意见。

  第三,把转变观念与转型升级结合起来。非遗工作也有转变观念的问题。比如说城市化建设,一般观念上认为城市化建设不利于非遗保护,但城市化进程我们无法阻挡,所以要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在城市化过程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一个正确的、合乎自身规律的继承和弘扬。各地要确立城市文化主题,树立鲜明的地方形象,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彰显地方文化底蕴,我们应该也能够在其中有所作为。当前的非遗事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笔者曾在2009年提出了非遗工作面临的十个转型:第一,保护观念从保守型向开放型转型;第二,保护管理从行政型向法制型转型;第三,保护决策从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型;第四,保护载体从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型;第五,保护手段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型;第六,保护活动从零散型向系统型转型;第七,保护重点从项目型向人本型转型;第八,保护宣传从浅表型向纵深型转型;第十,保护模式从基础型向长效型转型。

  第四,把资源保护与资源开发结合起来。非遗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生活。所以,一些非遗资源可以进行很好的开发利用。非遗项目做大做强,对于提高地方知名度、影响力,对于助推经济发展,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但必须特别提醒,在整个社会急功近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时候,必须强调“保护为主”这个前提。目前不少地方受利益驱动,把一些非遗项目搞得面目全非,原生环境被改造得不伦不类;一些地方在传统手工技艺项目产业开发中,不注意维护传统的生产方式,一味讲产值讲产量,非遗产品的生产成为流水线作业,变成了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些表演艺术项目被胡乱嫁接,移花接木;一些依靠资源性生存的项目,其不可再生的资源逐步消耗殆尽,面临无以为继的危险;还有一些地方将规划中的文化生态区搞成了经济开发区。关于这两者的关系,要强调两句话: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开发,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或者说,发展是硬道理,保护是硬任务。

  第五,把创新机制与创优环境结合起来。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因此,要探索和建立、健全一整套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和长效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强化合力推进机制。浙江省政府建立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省发改委、文化、文物、财政、人事、教育等20多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和协调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要强化多元投入机制。要做到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要研究和制定政策,鼓励社会上的各类投资主体向非遗事业投资,促进非遗事业的繁荣兴旺。三是要强化社会参与机制。要广泛吸纳文化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四是强化激励导向机制。各级政府要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工作。五是强化舆论宣传机制。要运用各种媒体对非遗工作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的保护理念,倡导和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观念,促进公众对民族文化的认同。要通过创新机制完善机制,为非遗保护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文化条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把依法行政与依法监督结合起来。《非遗法》第二十七条强调:“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本条是对非遗项目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保护规划重在实施,得不到实施的保护规划,只是一纸空文。实践中,有些地方仍然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一些地方把非遗项目申报当做政绩工程来抓,项目申报成功后,后续保护工作跟不上。此外,保护规划实施中,涉及财政、旅游等多个部门,涉及保护专项资金落实、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在文化主管部门内部也涉及到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因此,对保护规划的实施落实情况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指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可以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摘牌处理。我们在非遗工作实践中,要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还要坚持把强化督促检查贯穿始终,可以采取“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综合督查、督查调研”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切实推进非遗保护工作成效。

  第七,把事业发展与行业建设结合起来。近些年,非遗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得有声有色,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浙江省非遗工作重点抓好三个层面:一是省级层面,召开全省非遗重点工作推进会,对“十二五”时期非遗工作的推进进行再部署再动员:二是县级层面,召开全省县级区域非遗保护现场会,总结和交流经验,促进县域非遗工作快速发展:三是村级层面,召开“美丽乡村”建设中非遗保护工作会议,推进非遗保护的区域全覆盖。非遗事业要进一步深入,但非遗这个行业建设与非遗事业的发展形势还不相适应,成为制约事业发展的瓶颈。我们务必要把非遗行业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顺应当前《非遗法》颁布施行的大好形势,着力推进非遗行业建设,为非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把提高认识与提高能力结合起来。事业的蓬勃发展,亟待我们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包括学习思考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落实工作的能力、创新发展的能力、动员群众的能力。实践出真知,历练长才干,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在履职尽责中不断提高推进非遗事业发展的素养和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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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传媒网-中国文化报 2011-12-22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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