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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6月1日实施 首次明确传承人退出机制



作者:中新网电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需进一步探索之处

  《非遗法》的出台,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事件。专家学者呼吁加快《非遗法》的落实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

  辽宁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丙安提出两点意见:

  第一,应该尽快建立起《非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非遗法》的条文中有许多和中国其他法规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的保存涉及文物保护法规和海关稽查法规;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涉及国家税法及企业法规;境外人员介入我国非物质遗产收集或调查涉及涉外法规;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国际法;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保护涉及知识产权法及专利法;与少数民族或宗教密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民族或宗教法规;还有其他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等等,都需要事先建立好法律协调机制,才能有利于《非遗法》的有效实施。否则虽有法可依,但难以执行。

  第二,应该尽快制定《非遗法》的实施细则。这部法律的许多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纷纭复杂,不适于简单化、一刀切地加以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量化或个别化处理。事实上,没有细则规定就无法有效实施。例如对于依法严格执行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退出或除名处理的,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处理的,对于新老代表性传承人更替重新认定的,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准备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对违法行为罚款的等等,都需要各类不同的细则和办法保证实施。

  全国政协常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举例到,比如对于境内文化遗产破坏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没有明确《非遗法》的执行、监管部门等,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细则。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文化部部长蔡武表示,《非遗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非遗法》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现实问题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为人关注的问题,就是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在《非遗法》中只是规定对保护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30日,文化部官员透露,文化部拟推出一项国家级的课题,调研非遗退出机制建设的问题,在充分的学理讨论后再进入下一步政府层面的工作。

  问题一、“重申报、轻保护”。

  近年来,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引起政府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

  曾任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河北省和湖北省督导组组长乌丙安发现,基层传承人普遍存在投入产业开发而放弃传承义务等问题,有的地区把申报名录作为打造品牌的手段,却很少兑现保护承诺;有的地区把文化遗产项目只做产业开发;在一些大型旅游景点,代表性传承人长期被旅游部门花钱雇佣在现场做各种技艺表演,很少进行技艺传承活动。

  冯骥才认为,把遗产挖掘出来进入名录并不是终极目标,专家学者的任务并未就此结束。遗产在当下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被政绩化,一是被产业化。他以亲眼所见为例,陕西皮影进入了非遗名录,可是一些地方不再使用手工刻制皮影,而是用机器压制,这就使得手工文明变成了工业文明,手工的性质发生改变。

  30日,文化部非遗司副司长马盛德表示,非遗退出机制建设是一件很重要、很严肃的事情,专家和政府层面早有共识需要推动这项机制建立。他透露,近期文化部拟推出一项国家级的课题,从专家层面来调研非遗退出机制建设的问题,在充分的学理讨论后再进入下一步政府层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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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1-06-01 0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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