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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葵]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演变及相关问题



作者:王晓葵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1975年7月1日,文部省公布法律第49号,再次对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了修订,民俗资料中加入了“民俗艺能”, 并改称为民俗文化遗产。这次修订最重要的是,将原来只对有形民俗文化遗产进行重点指定扩大到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上。 同年11月20日,日本文部省发布156号告示,对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指定基准分列如下:

  一 风俗习惯中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特别重要的事象。
  (一)其由来、内容能体现我国国民基础文化生活特色的,带有典型性的。
  (二)在年节礼仪、祭祀、法会等活动中能体现艺能基础的。
  二 民俗艺能中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特别重要的事象。
  (一)体现艺能的产生及成立的。
  (二)显示艺能变迁的过程的。
  (三)显示地域特色的。

  从上述法令的内容来看,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风俗习惯,二是民俗艺能。

  2004年第159届国会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再一次作了修订,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除了创设“文化景观保护制度”,即“重要文化景观”的“选定”制度以外,还在“民俗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增加了“民俗技术”的内容,还有一点是扩充了“文化遗产登录制度”,即对建筑物之外的那些未能获得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指定”的“有形文化遗产”、“有形民俗文化遗产”以及“纪念物”等,也实行“登录”方式予以保护。

  现行文化保护法中,日本的文化遗产分为下列8类:
  (1)有形文化遗产
  (2)无形文化遗产
  (3)民俗文化遗产
  (4)纪念物
  (5)文化景观
  (6)传统建筑物群
  (7)文化遗产的保存技术
  (8)埋藏文化遗产

  其中无形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那些在历史和艺术上有较高价值的传统戏剧(演剧)、音乐、艺能、乐舞、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对于无形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有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和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的认定制度。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是“在历史上和艺术上具有较高价值的戏剧表演、音乐、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事象”。由于无形文化遗产具体体现在人的“技巧·技能”方面,是由掌握这些技巧·技能的个人或集体体现出来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产具体要通过保护其技巧·技能的体现者来进行的。因此,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和其保持者的认定是表里合一的。其指定范围主要包括两类,1是音乐、舞蹈、演剧等传统艺术。2是陶艺、染织、漆艺和金属工艺等工艺技术。选择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艺术上具有较高价值的。2、在艺术史和工艺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3、兼有1、2两方面的特点、并具有地方色彩或不同流派风格的。目前的问题是上述领域以外的无形文化遗产是否列入范围。在指定以后、传承人的培养、技能的公开、技能的记录等措施。指定类别的平衡、濒临灭绝的的领域要特别重点予以指定。

  而民俗文化遗产中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分为风俗习惯、民俗艺能、民俗技术三类。其中重要的由国家指定为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截止2008年3月为止,有257件得到指定。其中风俗习惯 100件、民俗艺能150 件、民俗技术7件。而对没有列入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名录而又有资料价值的则列入“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截止2008年2月有567件被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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