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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苑利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国宝保存法》是日本政府1929年(昭和4年)颁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像前面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古社寺保存法》所关注的是对传统寺庙所属庙宇及庙中宝物的保护,但是,随着昭和初年经济危机和政治格局的动荡,许多大户人家所收藏宝物开始不断流失海外,一些城郭等传统建筑物也亟待维修。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国宝保存法》出台。该法律的基本内容是:
(一)在将原来“需要特别保护的建筑物及具有国宝资格的文物”统称为“国宝”的同时,将“国宝”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到了国家、团体及个人所藏宝物,而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寺庙建筑及庙宇所藏宝物。
(二)国宝的输出与转让必须经过文部大臣许可。
(三)除对宝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外,在对宝物进行改动之前,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四)收藏不是保存文物的惟一目的,在保存好文物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文物的活用,应该通过展示的方法,发挥文物的价值。
《国宝保存法》公布后,很快便收到了成效,登录国宝的数量大幅攀升,文物流失的情况也得到了初步扼制。
《重要美术品保存法》是一部临时性法典,它制定于1933年(昭和8年),其基本内容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美术品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态度。该法律规定:历史上或美术史上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如需出口或转让,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提出申请而未获得批准的文物,亦需在一年之内,交予国家对其进行是否具有国宝资格的最终认定。
在这部宪法的指导下,日本对重要美术品的认定工作进展得相当顺利。宪法颁布时的1933年(昭和8年),被认定的美术品只有1022件,但到1950年(昭和25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时,被认定数量就已经达到了8282件。其中,工艺品7983件,建筑物299座。应该说,这项法律对于防止文物流失,确实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文化财保护法》出台后,该法律条文被自动废止,但依据此法律条文被认定的美术品的资格认证仍具有法律效力。
193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作为挑战国的日本,出于经济压力,大力压缩了财政开支,凡与战争没有太多关系的行政部门大都被关停并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受到了很大影响。这期间重要美术品及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的认证工作也被迫中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只能缩小到对国宝、古迹的认定和对已经认定物品的保护与维修上来。随着战局的急转直下,日本政府开始疏散国宝及重要美术品,并为它们设置了防火设施,但在军事当局的战备行动中,许多重要文化财还是被当成了制造枪炮或修筑工事的材料。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仅2个月后,一度因战争而停息的文化财指定工作又得以重新恢复。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针对战后文物流失问题,对文物现状进行紧急调查并补办确认手续。同时,从1948年(昭和23年)开始,制定了为期5年的文物修复计划。这个5年计划,为后来的文物修复工作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根据联合国波斯坦宣言有关回收武器的决议,日本民间收藏的刀剑必须上缴。但文部省考虑到这会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影响,便恳请联合国在具有很高文物价值的刀剑收缴这个问题上做出让步。并根据1946年(昭和21年)6月颁布的《铳?h等所持禁止令》的精神,在获得文部大臣属下刀剑审查员许可的情况下,仍可继续持有。这个制度基本上被现在的美术刀剑登录制度所沿用。
因战争而导致的通货膨胀、赋税增加以及社会动荡,使得当时的民间社会更加无视自己的文化传统,这就给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更多问题。那些国宝或重要美术品的持有者们,已经失去了安定的经济基础,为缓解生活所带来的压力,许多人开始产生放弃这些国宝的念头。文物贩子也趁机活跃起来,一些文物开始流向海外。1949年(昭和24年)1月,法隆寺金堂的一场大火,将世界最古老的描绘在木构建筑上的壁画毁于一旦,这件事唤起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在此之前,参议院文部委员会就已经开始了对文化财保护的立法工作,法隆寺金堂大火案发生后,更使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成为当时参议院讨论的一个重点话题。经实地调查、听取意见,1950年(昭和25年)4月,《文化财保护法》正式提交文部委员会讨论,同年5月,《文化财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8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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