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对于民族工作的渗透和参与也是很普遍的事情。对于中国,特别是彝族的情况来讲,郝瑞(Harrell)已经作过详细的论述。纳日碧力戈通过蒙古族的研究案例对中国的国家与民族的关系作了详细的研究,认为每一个民族都要成为国家的一部分或者成为国家本身,这是以政治和经济为依托的“国际惯例”(纳日碧力戈,2000:188)。而国家对民族地区事务的干预又常常是通过该民族的精英(即政府工作人员)来实现的。民族精英既代表了国家又代表了民族,对于国家来讲,他们是民族成员,对于社区中的本民族成员来讲,他们是国家干部。这种情况与Patterson 1975年的描述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他写道:
一个牙买加的黑人既是牙买加公民又是美国永久性居民…… 在牙买加95%的黑人中,它属于多数群体中上层精英里的一员;在美国,他属于黑人少数民族中的一员……很明显,在牙买加的社会范围中,他不属于任何少数民族的成员;相反,他是统治民族精英中的成员以忠诚他的国家。在另一种社会范围中,他是少数民族成员,他认为自己是这个民族的一部分…… 由此可以得知,他并没有改变他的肤色,但却真正地、有意义地改变了他的族群认同一年达四次。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社会范围的改变。(Patterson,1975:307)
当民族成员代表一个民族与国家正式讨论民族地区政策和各种事物的时候,他们会代表该民族与国家进行讨价还价,以便使该民族得到更多的利益,有时甚至将自己个人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也加在其中作为谈判砝码,这就是Paul Brass所认为的工具主义的观点。他认为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国家与民族精英族群之间的关系,族群认同的本质是政治和经济利益,其结果是精英得到利益而族群其他成员则失去利益。纳日碧力戈也持有这种观点,他认为,“在国民国家的现代化动员当中,获利最大的总是那些族群精英,因为他们往往是双语人或者多语人,是各种文化之间的沟通者,尤其是官方和地方、异地和本地之间的中间人。他们所掌握的信息、知识、关系及其社会地位,使他们很容易代表本族群从政府获得各种物质和符号的资源”(纳日碧力戈,2000:19)。
然而,有一点也是必须明确的,那就是对于民族成员(不管是一般成员还是精英)来讲,仅从工具主义的观点来解释中国民族精英是很难自圆其说的,也是困难的。因为原生主义并不是没有合理之处,相反,原生主义在解释中国族群认同时也是很有说服力的。这当中彝族的认同就是其中一个例子,尽管彝族支系繁多,文化上有相同和差异的情况,但“相同是主要的,是主流;差异是次要的,是非主流”(黄建明,1998)。此外,很多地区的彝族都有笃慕(仲牟由)和六祖分支的传说。许多学者对笃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他是一个真实的人物,是彝族人民的共同始祖,时间可能在2200年前或更早(马长寿,1987)。也有人认为笃慕应是公元前5世纪左右人,相当于春秋战国时期人(张纯德,1984)。笃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从他之后的彝族谱系是很清楚的,这就决定了原生主义所强调的血缘的重要性。所有彝族成员都拥有共同的始祖和血缘关系,因为族群是指共享着相同血缘和文化特征,如语言、饮食、服饰和习俗的人类群体(Harrell,1996;Keyes,1981:5),强调被给予的对血统的文化解释是原生主义的基础(Keyes,1981:5;1997:153)。在国家对于民族事务的权力渗透之前,这种理论对于族群认同的解释是非常可信的,一旦国家权力开始了对民族事务的干预,原生主义的解释就仅仅适合在一个族群之内,只有原生主义和工具主义的结合才能使国家与民族关系的解释更为合理,美国、泰国、日本等国的例子都说明了这一点。
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在当今族群性研究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这种复杂关系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人类带着美好的希望进入了新世纪,但目前的情况是,世界上的很多地区却被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一系列错综复杂的问题搅得筋疲力尽,有的地区甚至是束手无策。从中东犹太民族与阿拉伯民族之间的刻骨仇恨到非洲卢旺达的种族屠杀,从欧洲南斯拉夫内部民族动乱到亚洲印度尼西亚的宗教冲突,从阿富汗塔利班与美国的对峙到印巴边界冲突,无不反映出世界范围内国家与国家、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伴随着一系列与国家、种族和民族仇恨相关而产生的“9·11”事件以及恐怖主义、霸权主义和新殖民主义思想、经济手段和现实状况,使得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国际化和政治化。很明显,国家与民族的问题不仅使得许多领导人彻夜难眠,还使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政治学家们百思不得其解。这一问题随之也将成为新世纪最为显眼、最为令人关注和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民族主义是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中常常出现的集体情感。民族主义感情是一种违反某种原则而唤起的愤怒感,或者是实现某种目的而唤起的满足感。民族主义运动就是被这些感情所驱使的(Gellner,1983:1)。民族主义情感不论是在大国还是小国、在大民族还是小民族中都是存在的,任何从事民族工作或者民族事务特别是国际事务的人都不能简单地不理睬这一点。但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不一样,殖民主义者常常将自己国家的民族主义情感以沙文主义的形式四处扩散,而第三世界国家的民族主义又以抵抗殖民主义的形式而出现。民族主义不一定只是以一个民族的形式出现,而且可以以国家的形式出现,尽管这个国家之内生活着不同的民族。
一个国家可以由一个民族组成,也可以由多个民族组成(Harrell,1996)。因此,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不一定是一致的。认同一个国家不一定认同这个国家的主体民族,认同一个民族也不一定认同这个国家。因此,国家常以政府权力的形式出现在民族事务中,但它必须兼顾政府和民族双方的利益。民族利益中还包括民族精英和上层人士的利益,尽管这种利益有时候不是主要的,但政府在民族事务中始终享有特权,民族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国家。这一点杜玉亭教授的基诺族识别的例子是很有说服力的,①而郝瑞对于中国国家在民族事务中所拥有的特权地位的论述也说明了这一点。然而,这种特权地位不是只有中国才这样的,如果列举美国、日本、泰国等例子就不难说明,在国家与民族的关系中国家所占有的特权地位。在美国,政府只承认两个少数民族,黑人和印第安人,并且只有父系的孩子才能继承少数民族身份,换言之,如果少数民族妇女嫁给白人或者亚洲人,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不能成为少数民族;在泰国,少数民族群体没有公民权;日本则严厉拒绝少数民族或者外国公民在日本政府中工作,即使地方政府也不行。这些政策的解释权属于国家,国家能使这些看起来不太合理和公道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合理和合法化。但反过来,国家很清楚该民族成员对于这个民族的热爱,深厚的民族感情来自于对本民族文化的依赖,如同郝瑞教授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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