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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锡诚]民俗与国情备忘录



作者:刘锡诚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群体民族国家凝聚力的重要因素

  在“左”的思想盛行的年代,有些人总是把民俗看成是封建的、迷信的东西,看成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不相容的东西,因而或采取专政的办法,或采取割断历史的办法,凭空创造一些新民俗规范和道德规范,以代替传统的民俗。其实,由于违反了文化发展的规律,人们和群体对这种割断历史的创造并不接受,其结果是把社会秩序搞乱了,成为一种惩罚。以1958年的“大跃进”为例,我的故乡山东潍坊地区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事,至今我还记忆犹新。那里曾强令把家庭拆散,全村男女分开住宿,男人一队,女人带着孩子一队,作为家庭或家族象征的锅灶被取缔了(拆除锅灶,实行大锅饭),意味着延续了几千年的男系家庭不复存在了(是否实行过早已废止了的杂婚制,不得而知),家谱被宣布为非法,保存家谱是为封建主义、为地主等孝子贤孙“竖碑立传”,是为了“秋后算账”,以男权中心和姓氏家族谱系构成的中国社会结构解体了(实行的准军事化)。既然延续了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模式被废止了,不存在了,一切与以男性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风俗、习尚、礼制、辈份等,当然也就烟消火灭了。实行以如此风俗改革为内容的新政,是为了一步跨入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是当时我们有些人所理解的和实行的共产主义社会。这种割断文化传统、革除一切民俗文化制度、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民俗设计,固然日劳心拙、愚蠢透顶,但重要的是,这惨痛的历史能不能真正成为我们民族的教训。

  中国传统的民俗,特别是礼俗,多年来几成禁区,只要一触及于此,便动辄得咎,胆战心惊。问题的症结在我们没有对以往的民俗和礼俗作认真的、科学的区分,哪些是有积极意义的,哪些是起消极作用的,哪些是历史发展中不可超越的,哪些是充满了封建毒素或原始愚昧的。有识之士很多人都看到了这一点,却由于上世纪50年代文化界开展的大批判,使人们至今噤若寒蝉。因而至今没有把这个本来属于科学范围的问题,提到桌面上来加以讨论和澄清。记得几年前,冰心先生在世时,曾为一家少儿出版社题写了包括忠、孝、义、信等在内的十个字(恕我这十个字记不全了,当时登在《中华读书报》的大广告中,这份资料一时找不到)。可惜她的发难,没有得到舆论界的重视。而建立这样一些礼俗和道德规范,是社会进步和稳定所必须的,不应因有些产生和流行于旧的社会条件下就一概加以排除和否定。

  以“节”为例。“节”的问题,比较复杂。从字面上讲,“节”至少应包含气节和节烈两方面的内涵。我们通常讲为人要讲气节,是指:民族气节(如对文天祥的歌颂)、信仰气节(如共产党员在敌人的酷刑和美女、金钱面前表现出的忠于革命理想的革命气节)、做人气节(被古代知识分子所崇尚的“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等。这种气节,我们为什么不大张旗鼓地宣传和教育青少年呢?“节烈”是专门为压榨和禁锢妇女的人性和生命而制定的民俗规范,浸透着浓重的封建主义色彩,现在我们还可以在许多地方和旅游景点看到这种为节妇烈女竖立的石牌坊,那里面饱和着的是万千妇女一生以清灯黄卷为伴的苦难和血泪。这种民俗规范和道德伦理规范,无疑是应该革除的,尽管那些牌坊作为历史的文物和旧礼教的见证,我们还应该妥为保护。

  “孝”的问题,本来是不成其为问题的,但由于“左”的思想的长期泛滥,使得人们特别是基层干部把“孝”看作是洪水猛兽,有一个时候简直是谈“孝”色变,不敢理直气壮地坚持和宣传,直到市场经济像洪水一样涌来,种种“反”孝的行为大行其道,甚至到了难于收拾之势时,人们才又意识到“孝”这个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还是可以重新起用的。“孝”的最初涵义,在《礼记·曲礼》里已有解释,那时还未被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和儒家思想家们大加发挥和增补,所以比较简单。如“冬闻而夏清,昏定而晨省。”如“三赐不及车马”。如“见父之执,不谓之进,不敢进;不谓之退,不敢退;不问,不敢对。”如“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恒言不称老。”如“居不主奥,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门……”等等。后来,“孝”的内容被扩大了,出了《二十四孝图》那样的东西,包括“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类的谬说。但“孝”的核心从来是:“事父之应孝,此伦理之德目。” 传说中的曹娥救父,应当被传诵,不应当被投污。当然,我们今天重新提倡孝道,也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和需要,对传统的孝悌概念和内涵,作某些修正和删芟。如“无后为大”之类,如今就应该革除。生男生女都一样,法律规定儿女从父从母选择姓氏都被允许,男女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国策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等等,使传统的男权家庭开始发生 动摇,并悄悄地向着男系和女系两条线延续的走向过渡。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过去那种没有男儿就是“绝户”的观念,自然应予革除。旧日的孝道,主要指对父亲尽孝,而对母亲则忽略不计,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对此要进行修正,对父母都要尽孝道,要时时记住他们的养育之恩,要养老送终,养老送终其实就是报恩的一种途径。至于其他礼俗和伦理道德风俗,也应分别加以研究,使其从儒家思想污染中解放出来。

  在一些地处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落后,生活水平也相对低下,亟待改善和提高,亟待沿海地区予以扶持,但我们在作民俗田野调查时看到,在这些村寨里,却基本上没有盗窃、抢劫、杀人一类有悖于社会秩序和群体安定的事件,即使有也数量不多,社会相对稳定。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有村民们大家默认和遵守的习惯法、道德规范和民间信仰。上面所说的这些风俗和习尚,这些道德规范和民间信仰,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小至村寨、大至民族和国家的凝聚力的加强,起着积极的整合与促进作用。在这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是,包括村规乡约在内的习惯法,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和落后性,与国家新出台的法规之间,出现了矛盾。国家法与习惯法出现矛盾时,怎样处理呢?历史上,由于法制不健全,我们的党和政府有过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规定,因此,有些虽然违法但又合于民族习惯的事,就要顾及到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指令,而如今则应大力宣传国家的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而且要宣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逐渐提高本民族干部和群众对国家法律的认识,从而逐渐废止不合理的或过了时的民族习惯法。在这个问题上,矛盾是必然的,在处理民俗与法律和权力的矛盾时,特别是涉及到信仰的,就不可乱用权力。在有些地方,以自然崇拜为特点的民间信仰,正在逐渐削弱和式微,或正在受到一些外来的人为宗教(如基督教)的冲击。现阶段国家的政策是,承认某种人为宗教的合法性并予保护,而对属于民俗范围的民间宗教或曰民间信仰则不予保护,因而,像佛教、基督教一类的人为宗教,迅速地占领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空间,其实,民间信仰的诸多观念甚至仪式并没有、也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民间信仰在群体中有很深的根,是与社会与共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不论它是什么阶段上和什么性质的社会,都会有相应的民间信仰存在于民间。企图用权力来消灭和扼杀民间信仰于一时,建立一个纯洁的没有民间信仰的社会,或只允许信仰一种思想或主义,而排斥广大民众中的民间信仰,那只是一种幻想而已。但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则是可能的,民间信仰也不会为害社会。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四有新人”的理论。90年代,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以德治国”的理论。以笔者的理解,“四有新人”也好,“以德治国”也好,特别是这个“德”字,正属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民俗的范畴,意在积极恢复和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的礼俗和礼制,以新的礼俗和礼制作为全国国民的行为规范,养成健康的心理和情操,提高国民的素质,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从而促进社会生活的整合和稳定,建设繁荣富强的现代化国家。我们这一代人面对着的是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但决不能以牺牲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民俗传统为代价。

  在民俗问题上固守教条主义和庸俗社会学观点的人,闭眼不看或故意忽略民俗对社会发展和认识国情的积极作用,过份地夸大了民俗的历史惰性及其危害性,因而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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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刘锡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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