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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支平]努力开拓民间文书研究的新局面



作者: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就契约文书论契约文书的最大缺陷,就是忽视了对产生这些契约文书的社会背景的了解。我们现在搜集民间契约文书,由于与契约文书产生的时代相对遥远,时过境迁,许多契约文书的获见,是带有偶然机遇性的,有些甚至是“意外惊喜”。但是所有的契约文书在其产生之初,都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有它的交易签约各方的社会背景以及经济、文化背景的。如果我们完全脱离了契约文书所存在的这个社会背景,那么也就只能是就契约文书论述契约文书。为了弥补这一研究缺陷,我们就应该深入到这些契约文书产生的所在地去进行社会调查,尽可能地了解这些地方的经济状况、乡族结构以及民风习俗的各个方面,然后根据这些社会背景材料,结合对于契约文书的分析,才有可能得出更加接近当时历史事实的论述来。比如,当我们通过社会调查知道了这批契约文书的主人是什么身份时,我们就可以有效地利用这些契约文书,分析他们拥有多少的土地、房产,有多少的租谷收入,有多少的市场商品交易,有多少的借贷亏损,以及他们的社会关系和人事往来,从而对契约文书的主人乃至他的乡族作比较典型的个案剖析。这样的典型个案剖析,无疑比以往那种缺乏社会背景的就契约文书路契约文书的研究要大大提高一个层次,同时也就避免了所谓一张契约文书等同于若干纸甚至成千上万纸契约文书的尴尬境地。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契约文书的社会背景,不仅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契约文书的史料价值,而且还可以扩展其学术内涵,与历史人类学、社会史、乡族史的研究相互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学术研究的层次。例如,许多民间契约文书的内容是关于乡族之间、家庭支房之间的民事合同,这些合同文书如果离开了其背后的社会背景,我们就无法对这些合约做全面的分析。而当我们把社会调查与契约文书的分析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们的考察视野就得到了扩展,研究也就深入了。特别是民间族谱中也保存着大量的契约文书,这就更加需要深入实地调查,把契约文书和实地访谈资料,以及族谱、碑刻等民间文献资料作一综合性的考察,这样才能够更加全面地对当地的乡族组织和社会结构进行富有创新的研究。

  把社会调查等工作与契约文书搜集整理分析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研究方法,归根到底,也还是如何运用多学科理论方法论的问题。社会调查并不是历史学的专业长项,而更多的是借助了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但是史学研究一旦结合了社会调查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就可以比较有效地推进历史学的研究。正因为这样,我们也不妨把统计学等其他学科的方法运用到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中来。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对大量契约文书中物价、租率、利息等数据的统计,了解各个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的诸项经济指标的运作变迁情景,进而对这些时代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出更加符合实际的测评,避免那种空谈观点的学术弊病。近年来,台湾地区和海外的一些学者,利用民间契约文书中有关妇女交易方身份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对明清时期不同区域内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作出了新的探索。这些探索很有创意,值得我们借鉴。

  三、开展民间契约文书研究的比较分析。

  民间契约文书所涉及的历史内涵虽然十分丰富,但是它毕竟只能反映某一地域范围内的情景,如果把分析某一地域范围内契约文书的论点推广于其他地域甚至用于说明全国的一般情景,这就未免有些以偏概全了。反过来,如果仅专注于某一地域的研究,而不顾及其它地域特别是相邻区域的情况,同样也会出现“老鼠打洞”式的偏颇。因此,我们在从事民间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和研究时,应当同时进行一些针对性的比较研究,这样才能更为全面地把握不同区域间乃至全国范围内历史现象的共性和特殊性。

  我在从事福建、台湾以及徽州地区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时,就曾发现在徽州的土地交易文书中,一般要明确写上所交易土地的在册编号,如“平字好”、“本字号”、“德字号”等,对于土地的四至边邻则往往从略;而福建、台湾的土地交易文书,则是对于土地四至的界限记述相当重视。这二者的不同,实际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徽州与福建、台湾民间在官府的编制土地册籍上的执行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异。再如,明清时期福建、台湾地区民间的土地交易,“找贴”的现象特别严重,而在其他地区就相对少些。所谓“找贴”,就是指当某一土地连根带皮全部出售之后,原来的卖主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找买主索取地价。福建、台湾地区民间土地买卖中“找贴”现象的盛行,似乎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地区乡邻关系制约力量更比其它地区强烈。如前所述,民间契约文书所涵盖的内容涉及到政治史、经济史、法制史、社会史、民俗史的诸多方面,因此,利用民间契约文书进行不同区域间的比较研究,同样也有着广阔的空间。可惜的是,利用民间契约文书进行不同区域间的比较研究正是以往学界最为薄弱的环节,这就更加需要我们加倍的努力、认真的探索。

  民间契约文书堪称明清历史的一个资料宝藏,目前学界所存在的对于明清契约文书重搜集、轻研究的现象,应该得到尽快改变。我谨以上面的三点看法,奉教于所有有志于从事明清契约文书搜集和研究的同仁们,以期把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本文发表于《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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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近代中国研究网 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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