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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1993年1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共7条。该办法适用于由单位发起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该办法规定:(1)发起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2)企业、本身需要挂靠的单位及县、县以上国家机关不得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3)设立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为: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10名以上在国家规定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4)申请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送申请报告及其他所需文件;(5)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及审批程序为:由发起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协提交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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