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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1993年12月25日由财政部发布,共20条,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规定:(1)合伙事务所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和赔偿金时,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3)设立合伙事务所应具备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需要的资金;(4)申请成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为中国公民,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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