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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1996年1月4日由财政部发布,共17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办法规定:(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2)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查申请及经批准后对代表处实行行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3)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应向中注协提供有关文件;(4)中注协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查合格的,由财政部发给批准证书;(5)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处业务范围包括: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国内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6)代表处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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