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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秦律》记载的记录财物收支业务的账簿名称。中国战国时期的秦国和秦代,按照法律规定,在财物管理部门设“籍”作为登记财物收支业务的账簿。如秦代《仓律》规定,“入禾稼、刍稿,辄为籍”,“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其中的籍和食者籍分别为记录粮仓与领取口粮者的账簿。另外,在财物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发放范围与固定的领取对象之间对应关系设立的账簿,称为“恒籍”。《秦律·田律》规定:“禀大田而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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