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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秦律》记载的据以支出财物的证明文件名称。亦称“致”。中国战国时期的秦国和秦代,在办理发放财物的业务手续时,按照法律规定,需使用“官致”或“致”作为支出财物的证明文件。《秦律·金布律》规定:“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禀衣”;《秦律·田律》规定:“禀大田而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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