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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秦律》记载的注销财产损失的文件名称。亦称“用”。中国战国时期的秦国和秦代,在办理官有财产因受损而注销的业务手续时,按照法律规定,需使用“用书”或“用”作为注销财产的证明文件。《秦律·厩苑律》规定:“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秦律·司空律》规定:“大车辕不胜任,折轱上,皆为用而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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