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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对集市上出售列举征税的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就其销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主要作用是:调节部分农民在集市上出售产品取得的较高收入,调整和平衡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个体农民之间的税收负担;保护合法交易、打击非法投机商贩。凡在集市上出售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以及其他列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集市交易税纳税人。计税依据是应税商品的集市成交额,起征点为7元—10元,税率根据不同产品分别规定比例税率,一般产品为10%,少数价格特高产品为15%,家庭手工业品和国家不需要掌握的产品为5%。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适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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