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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城乡信用社为应付存户提存的需要而按规定存入银行的存款。其交存数额等于信用社月末各项存款余额乘以交存比例,次月五日内根据计算出来的应缴数进行调整。存款余额超过1万元的必须进行调整,存款余额不足1万元的零数不予调整。信用社第一次向银行交存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收: 转存银行款
付: 交存存款准备金
以后各期调整交存数额时,须以上一次已交数为基数,计算应补交或退回数。其计算公式为:
调整数=本次应交数-上次已交数
如系调增,会计分录为:
收: 转存银行款——往来户
付: 交存存款准备金
如系调减,会计分录方向与调增时相反。其计息规定和核算与“转存银行款”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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