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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权出资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中国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在中国境内举办合营者就必须占用土地,我国土地是国有的,不论是新征用的土地,还是利用原来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不同条件,分等级合理确定。原则上沿海地区应高于内地; 大中城市应高于中小城镇; 城市中心、繁华地段应高于其他地段和郊区; 在原有工业区设厂应高于新开辟的工业区; 利用原有企业进行改造应高于新建工厂等。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应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为中外合营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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