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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亦称“支付顺序”。对企业单位的存款不能同时偿付应当支付的各种款项时所作出的先后支付的安排。
关于扣款顺序,早在50年代银行就曾有过规定,1962年6月26日国务院在国财办字第164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中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从企业的销货收入中,预留了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以后,如果企业不能同时交纳税款、利润、归还贷款和货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下列顺序扣款:①应当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税款。②应当归还银行的到期贷款。③应当偿还其他单位的货款(在货款中应当优先扣收水电费、煤气费和蒸气费);④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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