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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要: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生效以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框架内,开始出现谨慎利用非遗保护来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举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一直在审慎对待此问题。最初,委员会主要关注非遗保护中商业化的负面影响;后来,讨论发展为承认对非遗的经济利用可以对其可持续性、振兴以及相关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通过回顾历届委员会会议和《公约》缔约国大会会议的辩论,可以洞见有关该主题的讨论是如何发展的。在日本的遗产发展实践中,注重将遗产保护与地方发展相结合并逐步修订了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根据修订后的法律,遗产政策的实施权力下放到地方行政部门,遗产保护行动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各地区和当地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政府间委员会;商业化;社区;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
吉尔吉斯斯坦代表团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上的发言,是委员会开始接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具有兼容性的转折点。在关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提名的讨论中,吉尔吉斯斯坦代表团声明了其立场,反对评审机构对该国提名项目“吉尔吉斯族传统毛毡地毯工艺”的批评,因其保护计划中包括了地毯的商业化。该代表团认为,保护手工艺将不可避免地与商业化以及当地社区的经济联系起来。因此,该代表团支持这样的观点:经济发展不会破坏非遗的保护;相反,它有助于保护非遗,应将其视为非遗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该代表团主张,经济发展应与保护非遗相辅相成。
在此之前,评审机构的成员大多是人类学家和民俗学家,委员会也一直在系统地批评被提名的非遗项目的商业用途。原因可能是,对于“遗产”的道德责任往往会阻止在经济方面的考量,因为这可能“破坏遗产的纯粹性”。例如,瑞吉纳·本迪克斯(Regina Bendix)认为,非常有趣的是,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人们不断尝试“将遗产的理想主义和经济工具化彻底分离”。
理查德·库林(Richard Kurin)曾指出,尽管经济在文化传统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未明确表明保护非遗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之间的联系。在2015年通过《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这一新章节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也没有任何文件阐明这一重要问题。
本文首先将重点关注在委员会会议和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会议中关于非遗和经济问题的讨论线索,以便阐明这场讨论是如何演变的;然后,以日本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为例加以说明。受逐渐发展的利用地方非遗振兴乡村的国家政策鼓励,同时受到国土交通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相关措施的鼓舞,日本文化厅修订了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根据该法,可以利用当地传统和民俗文化表现形式,促进有关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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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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