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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阡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3.民间知识的持有者是“非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体
“非遗”的持有者是各方力量笼罩下的主体。从理论上说,“非遗”保护中最为重要的文化持有者,作为博弈格局中的主体,应该是最为关注“非遗”命运的一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综合笔者在各地的田野调查实践,成长于乡野之间的很多遗产持有人并没有明确的文化自觉意识,对于“非遗”所持有的态度往往取决于一个实用性、功能性的日常经验的认知——这种遗产是否有用?当一种遗产对于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没有太大实际功能时,该文化事项就会逐渐退出日常生活领域。事实上,诸多“非遗”的濒危命运恰恰与普通民众的不自觉丢弃行为是同一过程。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介入,一瞬间,无用的传统遗留物与相关技艺成为了能够带来财富的宝贝,遗产持有人在这一种可以“变钱”的文化面前改变了姿态——无情于是变得有意。但是,伴随而来的危机是文化持有者对“非遗”文化态度的变异,如果将其视为一种“物”,一种“旅游产品”,与超市柜台里的商品并无二样。那么,“非遗”文化持有者摆出的无情姿态还能否让“非遗”文化承载精神意蕴?学术界积极倡导的“生产性保护”也许是一厢情愿的幻影期望。
三、创新中的自觉:“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互动的展望
我们发现“非遗”时代生产性保护视阈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其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断裂,需要从“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互动关系的系统认知角度,重新认识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与研究路径,进而以多方利益格局中主脑的视角,指明“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实现互动的基础。
1.文化创意产业中“非遗”的功能
文化创意产业是当代社会、文化、科技等元素融合在经济领域产业层面的表现。经过近20年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以其独特的发展形态与运作模式,与产业经济其他领域发生着复杂而广泛的联系,并深刻影响到了从国家到地方的产业布局和文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生产力不是传统产业经济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工具、生产方式,其产品也不是一般经济概念中的商品,而是无形的创意,创意的独特性和新颖性,直接决定了文化创意产品价值的高低。那么,创意从何而来?价值孰高孰低?标准如何订立?这就需要重新认识“非遗”在文化创意方面的功能与作用。“非遗”作为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民间经验和历史智慧的优秀成果,其精神内涵、审美品位、历史价值都是积极、正面的。“非遗”作为传统文化传承至今的“基因”,通过直接参与、提炼加工、艺术形变等方式参与到现代文化创意的过程之中,不仅可以创造出形式新颖而含有优秀传统文化因子的高附加值文化创意产品,并能通过文化创意产业的商业市场运作,迅速构建起由各级政府、文化创意企业、学者和民间文化持有者组成的文化创意产业联合体,用市场化的方式不断开拓“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广度和深度,最终实现更大范围的“非遗”传承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发展模式。
2.学界在“非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作为这一模式中的主脑方,虽然学者的学术视角与书斋思维可能缺少一种系统性的视野和政策高度,但笔者认为,秉持费孝通先生积极倡导的“文化自觉”应该是博弈格局中各利益方应当遵循的主导方向。学者联系着各个利益方,无论对官方与商家,还是作为文化持有者的民众一方,都不应该过分强调“文化相对主义”而明哲保身,而应该始终承担“文化自觉”的启迪任务。在“文化自觉”这一大方向主导下,对“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出相对具体的可行性措施。第一,运用社会科学理论,调查书写田野民族志。学者群体需要做专门的文化创意产业的民族志研究,通过对文化生活场域的系统调查,结合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链条的流动性,形成“非遗”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生产实践活动的系统认识,这将有助于为现在的实践问题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二,合理使用各个学科方法,深入进行个案分析。已有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为我们解构当下文化创意产业实践活动提供了相对丰富的个案,通过对这些个案的剖析,我们能够对“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重要概念——传承人、文化生产与消费、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权力与知识生产等话题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从而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理论完善和实践活动的合理性提供学理支撑。第三,充分调动协调各方力量,推动文化产业资源整合。文化创意产业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产业经济形式,仍有其特殊的经济规律和文化规律可循。通过主持政府项目、开展横向校企合作和联系“非遗”传承人等多种方式,影响文化创意产业资源在博弈格局中所发挥的功能,通过科学的规划和设计,实现“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文化创意产业和谐发展。
四、文化的再生产:“非遗”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
根据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的“文化再生产(cultural reproduction)理论”:一方面,文化通过不断的“再生产”维持自身平衡,使社会得以延续;另一方面,被再生产的又不是一成不变的文化体系,而是在既定时空内各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文化创意领域的“非遗”项目,进入了文化的“再生产”情境。“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更多强调的是其精神维度,即关于人生、生活和理想的整合性目标的保护;而“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物质层面,更多关注的是“非遗”项目中杰出的作品和有代表性的生产技艺。无论是精神维度还是物质维度,“非遗”传承人都是生产性保护的关键与核心,他们不仅是“非遗”生产的主体,更是“非遗”文化再生产的根源和创意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非遗”都可以文化创意产业化,也不必全都文化创意产业化,有些“非遗”项目的核心价值正在于其“原汁原味”,一旦加以人为的创意,必然会损失其历史传承过程中的民族文化记忆;同样,某些文化创意本身就来源于最为朴实的生活,不能在产业化的过程中造成人为的“非遗化”,这反而消弭了其生活的原真性。
综上所述,在具体实施“非遗”的保护性开发的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是可以通过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途径得以解决的。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矛盾,并在各利益方角力形成的互动博弈格局中,探寻“非遗”的文化创意价值,并加以科学的保护、开发与利用。以期通过“非遗”的文化创意的产业化,实现物质满足基础上的文化自省与文化自觉,进而使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得到不断的再生产,实现永续发展。我们坚信,通过各方的努力,能够让凝结中华传统文化的“非遗”传承、延展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新枝,从而实现繁盛中华文化这一参天大树的健康生长。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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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梁春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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