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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德明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 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对于深刻认识和解决当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种种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和引领意义。这一理念,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倡导和推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既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又有着更为普遍、更为一般的指导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展开,尤其是随着其所强调的“以社区为中心”原则的不断普及,反过来又会从文化交流的角度,为推广“和而不同”的文化多样性观念,进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发挥具体而切实的作用。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社区为中心
作者简介:安德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民间文学研究室研究员、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全球范围全面展开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1]。这项工作的开展,为文化多样性理念的普及和多样性文化的传承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引领作用。多年来,相关的研究者、实践者和传承者,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积极与更具普遍性的社会思潮互动,从不同角度推动了非遗保护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完善。不过,作为一项方兴未艾的世界性社会文化运动,非遗保护在理论、方法、实践策略等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少有待探讨、批评和提升的地方。因此,本文拟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对非遗保护中社区参与的重要意义作更进一步的探究。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主席提出和发展的一个理念。它因应当今世界所面临的种种难题,本着消弭全球种种危机的目的而产生,主张并倡导国际社会通过不同方面的多种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2]。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3]。这些思想,对于更深入地理解非遗保护中社区参与的价值,更好地推动非遗保护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反过来,以社区参与为重要原则的非遗保护的良好运行,也会为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写入联合国决议[4]的理念,发挥切实而具体的作用。
一、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关键词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际范围的不断推进,社区在这一工作中的重要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强调。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相关文件,目的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保《公约》精神的正确落实和相关实践的正确展开。从这些衍生文件可以看到,“社区”出现的频率处在持续增多的状态。例如,在2003年《公约》中,有10处提到了“社区”[5];在UNESCO于2014年颁发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中,“社区”出现了61次[6];而2016年版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涉及“社区”的地方则有117处之多[7]。2016年年底,在纳米比亚举行的UNESCO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其所有12条原则当中,有11条都提及“社区”并把它放在重要位置。唯一没有明确提到“社区”的是第8条,该条内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8]实际上,强调尊重非遗的动态性和活态性,也就是在强调对传承人或社区有关非遗的自主权利的尊重,因此,从这一条中,我们仍然可以体会到对于社区意愿与权益的重视。可以说,“社区”已经成为贯穿非遗保护全过程的关键词,社区参与乃至社区主导,已经成为UNESCO非遗保护工作最重要的一项原则[9]。
对于社区,尽管《公约》和“业务指南”等有关非遗保护的正式法规文件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UNESCO陆续出台的各种操作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研究成果,目前非遗保护的实践与研究领域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在非遗保护的语境中,社区指的就是那些“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相关非遗项目的施行和传承的人”[10]。就此而言,虽然在许多场合,“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常常作为与非遗保护相关的一个固定词组来加以使用,其中“社区”“群体”和“个人”,被看作并列关系的主体或主体在施行和传承相关非遗项目过程中呈现出的不同状态,但事实上,社区还是具有与“群体”类似的属性。也就是说,不同于社会管理语境中边界相对明确的物理空间的社区,非遗保护中的社区,更侧重于强调共同拥有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由此形成相对稳定认同的人所构成的集合体。它的形态多种多样,范围可大可小。构成它的人群,既可能生活在某个村落或市镇等界限清晰的地理区域当中,又可能生活在跨越地区乃至跨越国界的范围当中。它既可以小到两个以上的人构成的群体,又可以大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甚至可以是几个民族、几个国家。判断这一集体是否构成非遗相关社区的依据,就在于其成员是否共同拥有、传承并珍视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这里,“社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互界定、相辅相成的两个概念,缺一不可。
按照UNESCO的规定,恰当或合格的非遗保护,应该始终围绕以社区为中心的原则来展开,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过程中居于核心位置;第二,保护措施的制订与实施自始至终应该保证社区参与及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第三,保护工作应使相关社区成为受益者[11]。有这些要求,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UNESCO认定,“只有社区最大限度地参与到保护的整个过程中去,并在其中发挥主要的作用,非遗保护才能可持续地、有效地开展下去”[12]。二是为了限制政府等居于强势地位的力量的过度干预,凸显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甚至社会底层的非遗传承人群的作用并保障其权益。
从非遗保护的实践或具体操作来说,这两个方面的理由足以充分说明坚持以社区为中心的原则的合理性和重要性。诚然,假如作为拥有和实践非遗项目主体的社区失去了保护该项目的主动性,或在保护活动中处于边缘地位,那么任何保护措施都不可能产生长久的效果;而在以UNESCO为发起者、以相关国家政府机构为重要推动实施者而开展的非遗保护工作中,社区尤其容易处于弱势或边缘化状态。强调社区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就是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或改变以上这些状况。而事实上,这也的确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尽管由于具体环境的限制,大多数的保护工作距离真正落实“以社区为中心”的原则还很远[13],但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保护实践中,从观念到具体行动,都越来越多地体现出了对社区参与、社区知情等问题的重视[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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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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