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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巴莫曲布嫫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四、《公约》的保管与登记:悬置的问题
《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一项规定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公约》的第四十条据此对《公约》的“登记”做出了如下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公约应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经查证“联合国条约汇编”(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数据库,《公约》一同作准的6种语言文本,连同若干其他语言文本于2006年5月4日一并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5月10日得到秘书长确认:注册证编号为COR-Reg-42671-Sr-53767,全宗文件可以在线下载[26],并已纳入《联合国条约集》(The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于2007年在纽约出版。
然而,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打开这档全宗文件,我们看到的中文本却是未经订正的“前在本”[27]。那么,目前交存于教科文组织并由其总干事保管的订正本与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入册的前在本之间并不一致。因此,在《联合国条约集》中登记入册的中文本符合六种语言文本“一同作准”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吗?究竟哪一个才应视为有法律效力的唯一“作准中文本”呢?作为国际法外行,笔者的确不知道该做如何判断。
这个问题将我们引向了《公约》通过之际的大会记录及其决议。因为,不论是哪种法定语言文本的修订都理当按程序进行。在教科文数据库中笔者终于找到了2004 年出版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大会记录 ( 第一卷)》(32 C/Resolutions),看到了这次会议第四单元(即第IV 委员会)针8.5项议程对通过《公约》的辩论记录。该资料集在正文第66-76页刊载了《公约》中文本的草案,内容与在中国广为使用的前在本完全一致;在第66页的注释中对通过《公约》进行了补注式的说明:“2003 年10 月17 日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根据第IV 委员会的报告通过的决议。”另一个意外发现是,一份《决议更正件》陡然出现在这部会议记录的最末尾[28],封面上写有两行字:一为“仅涉及中文”;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原有的文本应改为后附的文本。”那么,细看这个“后附的文本”即是我们今天见到的订正本。该更正件正文的页码从第1页另起,未与前面的文件页码连号。由此可以判断,这份《决议更正件》当是事后增加进去的,时间不会在2006年秘书处替换前在本为订正本之前[29]。也许正是基于前在本的种种错误,从2003年《公约》通过到2006年生效,中国政府向教科文组织提交了修正意见,以替换《公约》“一同作准”的六种语言文本中的中文本,这也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约之际决定“暂缓刊登”约文的致因。这样的推测,在询问某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士之后得到了证实:这一复杂而又艰难的更正过程,从启动到完成实属不易,但却鲜为人知。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目前保管在教科文档案库中的中文本已明确标记为“订正本”,而中国主管部门至今尚未正式公布过其“前身”,也没有宣布过其“前身”的废止或失效,当然也就无从述及现行文本可能存在的“版本问题”。但是,全国人大网发布的中文本正是教科文条约库中的订正本。这样在国际和国内的实践中,就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处:尽管约文相同,但“版本号”不同。与此同时,经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中文前在本与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保管的中文订正本也同时存在;作为国际法律文件,《公约》文本在保管与登记之间出现的不一致,可能是工作程序及其连续性未能得到良好的管控所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曾一再强调,《公约》的各个语言版本是《业务指南》(即《操作指南》)的首要参考。实际上,就中英文两个语种的文本而言,不一致处往往出现在关键术语和核心概念的使用上,尤其是专用于非遗领域的概念及其语义偏差不容易得到及时修正,而缔约国跟秘书处的沟通往往非常艰难,耗时甚长。总之,这些问题需要所有当事各方都给予严重关注。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一员,也应当以积极、严肃、审慎的态度去面对。
2003年《公约》的发展,还体现在《操作指南》等一整套基础文件的出台和不断修正的过程中。这些文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012年以来,文化部外联局组织专家小组并成立编委会,对《〈公约〉基础文件》和各类申报表格的中文版专门进行了汇编和修订,特别是对《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的相关术语和文字表述专门做了比对、校雠,澄清并统一了二者在术语和术语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处。该书是我国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责任和义务的重要参考文件,也是科学有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组织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的行动指引和实践工具。其Kindle电子书的上线和免费共享[30],无疑有助于人们跟踪和了解《公约》的发展,同时也是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专业机构及利益相关方准确把握《公约》精神和工作程序,促进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本工作指南。然而,在履约的具体实践中,我们竟然对长期存在的两个中文本不加分辨,对其间传达的概念、术语和工作语汇不作更为深细的解读,对《公约》有效文本的权威性置若罔闻。这种等闲视之的现象,只会给我们的非遗保护工作带来实践上的困境,应该引起非遗主管部门、各级保护机构和相关学科的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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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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