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实践、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手工艺。”很显然,文件里用的标准是五分法,宣布的实际结果则是六分其类(定义有“文化场所”的表述)。问题在于,如何看待“文化空间(文化场所)”这一类别。《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规定:“文化场所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某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依据这段比较拗口的表述,“文化场所(文化空间)”应理解为某一时间段内与文化事象交叠或共生的一种特定空间。单独划为一个门类就容易语焉不详。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的分类综合了UNESCO的分类原则,两分法和六分法兼而有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这原本也应该是比较清晰的表述;令人费解的是,在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这一表述并没有一以贯之,518项遗产划分为10个门类(见表4)。
这种结果显然不能呼应上述的两分或六分之成规,或者说是有点有法不循、自乱其例了。
4.“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的分类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有一级类16种,二级类102种(见表5)。
比照表4所列项目,表5新增列“民族语言”的一级类,“民俗”再拆分为6个一级类。表4表5大体上一脉相承,略微改动实在是为了便利操作。
综上所述,关于世界遗产的分类,“自然遗产”的标准相对稳定,而“文化遗产”的标准则变动不居。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牵涉面愈加繁复。原因盖在于:其一为文化多样性所致,“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二为文化伦理所左右,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声称,目前宣布的项目只考虑最大的文化公约数,即“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ESCO,2001/11)指出②,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护生态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作为文化活化石,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平衡社会生态的文化特性,承担起了“各国人民集体记忆的保管者”、“确保文化特性永存”(《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重大使命;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因素,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因此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是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作为依赖口传心授才得以承传的活态文化具有脆弱性,当腹背受敌遭遇建设性破坏(如城市拆旧对文脉的摧残)、保护性破坏(如民间艺人批量集训)、开发性破坏(如张家界百龙电梯案/武当遇真宫失火)形成的四面楚歌时根本无力招架,其珍稀品种的命运更是岌岌可危,“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文化遗产的诸多形式受到文化单一化(如文化麦当劳化)、武装冲突(如巴米扬毁佛案/巴厘岛血案)、旅游业(如曲阜水洗三孔/原生态歌舞掺杂时尚元素)、工业化(如民间手工艺品机器化复制)、农业人口外流(如永定客家土楼人丁凋敝)、移民(如大研古镇原住民流失原真性受损③)和环境恶化(如武陵源孤岛化④/周庄商业化)的威胁,正面临消失的危险”(《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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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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