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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关于进一步深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



作者:苑利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五、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含价值的限定

  从遗产所展示给我们的内涵上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简单定位于“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各种传统文化事项,显然也过于宽泛。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日韩等国经验,要想申报世界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没有这几项硬条件作保障,要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是不可能的。

  总之,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全新概念时,我们至少要在传承主体、传承时限、传承形态、遗产价值、遗产涵盖范围等几个方面做出严格限定。

  下面,我们再来谈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将各种“工具”、“实物”及“制成品”等亦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前,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国内学术界,几乎都将“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统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方式传承至今,且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而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不能一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误区二: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将“相关空间”(也有单称之为“文化空间”的)一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从理论上说,“文化空间”理念的提出,对于从整体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同其所生存的外部环境一并保护起来,才有可能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但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生活在特定的文化空间之中,如果我们不顾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固有分类,而将其中的某些项目以“文化空间”的名义单独申报,势必会造成分类上的混乱,这也是分类学理论所不容的。那么,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过程中,我们是不是就不能使用“文化空间”这个概念了呢?当然不是。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公布的前三批《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虽然不提倡单项遗产(如歌舞表演)作为“文化空间”申报,但并不反对那些具有综合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文化空间”的名义单独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如某一地区或某一村寨的文化遗产种类异常丰富,而彼此间的关联度又很强,单独申报哪一项都不利于对这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保护时,我们就可以考虑将这里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打包成一个整体,并以一个完整的“文化空间”的名义独立申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文化空间”不宜过大,最好能以村镇为单位,这样保护起来相对容易,也更具可操作性。

  综合以上诸点,我们似乎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这样一个界定: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人类特别是那些具有特殊知识、技艺与技能的人们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的形式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与科学价值,足以代表一方地域文化并为当地民众、社会所认可,且具普世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象。这类遗产主要分布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含文物修复技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生产知识、生活知识以及含有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之文化空间等几个方面。由于这类遗产通常多以“看不见”、“摸不着”的形式存在于匠人、艺人等传统文化传承人头脑中,给申报、指定、传承、保护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日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在指定这类文化遗产时,也将这些遗产的传承人一并指定。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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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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