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乌丙安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似是而非——拓宽民间传说的文化空间
在探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承艺术特征时,有必要强调的是,所有与孟姜女传说密切相关的景物遗存“可信物”,对于口头遗产这宗最基本的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并不需要用文献资料考证史实本身的价值和意义;相反,它的价值在于将孟姜女口头传说遗产发展成为较为典型的孟姜女文化空间。在淄博、津市和秦皇岛等孟姜女传说文化中心地带,这个传说的文化活动形态得到了充分表现。这种令人“可信”的“似是而非”的孟姜女文化空间,正是孟姜女传说口头遗产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史料的辨伪求真考证,都会有损于这宗口头遗产在精神层面的文化生命力,从而弱化了它弥足珍贵的文化价值。在这里,孟姜女传说作为民间文学的千百年来高度虚构的故事艺术魅力,才是它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要原因。
这里有一个最基本的文化遗产分类认定问题。如果作为历史人物认定孟姜女和万喜良,同时认定修长城、哭长城,甚至哭倒长城等都是历史史实,就会导致对孟姜女、万喜良故里、齐长城、秦长城等各个相关遗址、地方景物做出文物考古发掘,因为这是文物考古认定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手段。对于保护孟姜女传说这样的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种文物发掘和遗址认定及其史料考证是徒劳的,各地千方百计争相宣称本地区是真正的孟姜女传说发源地的做法,既是不科学的也是完全不必要的。百姓们的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口碑传诵,以及各地香火旺盛的姜女庙会,就是孟姜女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宝贵的实证。
因此,做为口头文学遗产的孟姜女传说,并不需要求证孟姜女和万喜良是否在某个历史阶段某个地点实有其人其事,更不需要考证孟姜女哭城、投水的所谓历史事件发生在哪里;重要的在于这口头传说中的两个主人公及其故事传承是否具备人类文明的代表性和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民间文学艺术价值,是否值得我们对它加以认真的保护,传之后世。
从孟姜女民间口头遗产的传承活动方式考察可以看到,在淄博、津市、秦皇岛几个地区,早已经形成了孟姜女传统民间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在那里不停顿地用多种形式重复展演和弘扬着孟姜女文化遗存。除了反复传播粘附在一系列文化景观上的孟姜女口头传说之外,还有一批批民间艺人将传说代代相传,用当地的民歌小曲、民间曲艺或戏曲形式传诵孟姜女口头遗产。更为鲜活的是,在这几个地区的孟姜女文化圈中,每逢农历的相关祭日都流传有祭祀或纪念孟姜女的风俗活动,届时远近乡邻成群结队前来凭吊孟姜女,游览孟姜女传说在当地的相关景物和遗迹。所有这些,都成为孟姜女文化空间最有代表性的文化要素。
这几个地方的孟姜女口头遗产在经过了千百年的传承之后,如今已经约定俗成为独具特色的孟姜女文化空间。当然,作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孟姜女口头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和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在文化传播的历史长河中,具有某种共生共享的特征。可以预见,在广阔的孟姜女口头传承文化圈中,还会有一个或两个以上别具当地特征的孟姜女口头遗产或文化空间出现,例如江苏的苏州和上海的松江或陕西的铜川,也都具备了孟姜女文化空间的规模。只不过淄博、秦皇岛和津市孟姜女传说及其文化空间的调查研究和抢救保护走在了前列,展示了独具本土特色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瑰丽面貌,对全面保护中国孟姜女口头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做出了重大贡献,值得高度赞扬。
(作者系中国民俗学会名誉理事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09-06-21 07:42
【本文责编:思玮】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