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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本研究旨在探讨韩国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民俗事象与民间艺人方面的执行情况,特别是二十世纪韩国民俗及其与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关系问题,以及这项法律对目前正在“被保护”的项目的影响。[1]
为了能清晰地观察到这种指定保护对于民俗艺人及其表演的影响,本研究还将包括以下内容:其一,由《文化财保护法》而派生出的文化政策;其二,重塑传统的文化策略。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想使传统成为一种国家的标志、特定语境下的表演和民族的象征,并以此促进旅游业及商业的发展,成就一场新的民族文化运动。为此,本研究还将考察意识形态和政治在塑造、重塑、甚至三塑民俗事象中的作用。
韩国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努力,达到了现有规模。1962年,韩国政府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作为传统文化保护政策的一部分,它将传统的民俗事象赋予了很高的社会地位,并以“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这样的带有“财富”字眼相指称,同时还将“文化财保有者”的桂冠加戴在了民间艺人的头上。然而,出乎意外的是,这项法律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居然限制了民间艺人在表演中的创造力,甚至影响到了民俗活动的发展势头,而这正是文化财保护运动的始作俑者所始料未及的。
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说到底,就是对民族文化中本土文化与传统文化的保存、保持与保护。从字眼上看,“保存”、“保持”与“保护”这三个词并非泾渭分明,相反,它们词义相近、彼此关联。“保持”与“保存”语义几乎完全相同,而“保护”则是它们共同的目标。虽然“保存”与“保持”的词义正在逐渐交融,但前者常用于有形文化遗产,后者多用于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在其功用完结后仍然可以以物理的、可触可感的形式存留久远,例如陶器或是服饰。而无形文化遗产则与人类行为活动紧密相联,曲终人散,故称之为“无形”,如舞蹈或音乐。这就是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的区别。
进一步来说,无形文化财一类的表演活动从产生、发展直至消亡,都是一个不断交流、不断互动的过程,好像不能进行静态的“保存”或“保持”。虽然现代录制科技――摄影、录像或录音――可以把它们加工成文件加以保存,但这一切在大众传媒之间流传的影音形式都属于一成不变的物质,与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毫不相干。虽然经过人类的劳作,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后者只有在艺人进行艺术活动、产生某种“艺术形式”的时侯才能看到。这便是美国学者鲍曼所说的“表演”。它在节日、仪式、音乐及舞蹈中都有清晰的表现。尽管“保持”、“保存”和“保护”这三个词是针对不同的主体而言,但它们却与为延续传统而进行的文化维系息息相关。本文考察重点主要放在无形文化遗产方面,尤其想着重考察一下韩国表演艺术这一无形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持与保护问题。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实施,旨在复兴、弘扬及保护韩国本土的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以避免由于工业化、都市化、西方化与现代化的冲击而导致的传统文化的流失问题。这项法律的出台,极大地鼓舞了韩国学者从事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决心。然而,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作为一项政策、一部法律或是一套规则,它的权威、力量往往会反过来影响到民间艺人及其表演而使原有民俗渐渐失去原本滋味,其功能也在改变。例如,随着政府的介入,民俗所具有的艺人与表演之间的互动功能,渐渐变得僵硬起来。产生的问题之一,便是“艺人”(或表演者)的创造力常常会受到《文化财保护法》诸条款的限制,使他们在演出过程中,很难即兴式发挥――因为这是以“保持传统”为宗旨的《文化财保护法》所不允许的。问题之二,便是当民俗表演在《文化财保护法》条款的限定下呈静止状态时,它已经不能作为艺人手里的一种活态民俗而获得可持续发展。更为深层的问题是,虽然文化政策出于政治及意识形态的需要而需要利用民间艺人及其表演,但民俗在每一次表演中都仍具有其独自的模式、涵义与功能,这种变换的模式、涵义与功能能否适应单一的政治的需要?在考察这些问题时所要关注的主要因素是:一,这些后产生的模式、涵义与功能的形态与原初形态、功能的关系;二,在民俗表演中表演艺人所获得的创造支配力的大小。
在韩国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民俗表演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民间艺人也作为人间国宝受到精心呵护。这些民间艺人被视为民族英雄、民族文化教育家及民族文化振兴者。这些来自政府的指定,显现出表演的必然的“制度化”,这种制度化以一种“固定语境” 下的表演来重塑韩国的民俗及传统。根据《文化财保护法》的规定,理想的状态是:不论其表演者、表演时间、表演地点或表演原因如何变动,表演都应该准确无误、原封不动地“重现”传统。在这种情形下,语境被设定为“固定不变”。这种僵死的民俗表演,显然是受到了政府政策及决策者们政见的影响。在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制定,就是试图保持那些被指定为民俗表演的“最古老的”标准样式,具体方法便是坚持在每一场演出中都能重现出其相同的版本,也就是说,《文化财保护法》成了标准的模具。从《文化财保护法》的实施条例与实践经验看,韩国传统表演艺术的“原初形态”是指曾被搜集到的、年代最久远的“那一个”。一经核实,这一形态便成为政府指定的保护对象,被视为最初的版本。当这种最初形态被指定为“文化财”后,《文化财保护法》的条例就不允许它在表演中再有任何变动。然而,事实上这种最初的表演形式可不光是受到保护政策的重塑,民间艺人表演中的发挥也会再一次对其进行改造与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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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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