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少数民族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许多原始智慧、原创文化、价值因素至今存活在各民族的法律生活中,甚至还发挥着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本文大量的调查分析证实了中国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中包含的合理因素与现代意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精神智慧;价值因素;目标追求
费孝通先生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为我们全面而深刻地认识中华法系乃至传统法文化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形成了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一体。”[1](P3) 各民族的许多精神智慧、价值因素长期存活在他们的法律生活中,甚至至今还发挥着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对少数民族法文化田野调查中,我们接触过、感受过富有生命力的原创智慧,这些智慧因子是中华法苑中的奇葩,值得我们去赞赏,也需要我们去认识、了解、研究。
一、宽容、妥协、和解的精神智慧
一般说来,各少数民族对偷盗、杀人等严重违反刑事习惯性规范的行为,以及社会内部产生的纠纷都较为详尽地规定了解决、处理的原则、机构人员、程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纠纷解决的最终目的并非简单的权利义务再分配,而是避免双方矛盾冲突的激化,使一时异常的秩序回复到有序状态。另一方面,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经济制裁方式占了很大比例,始终贯穿着以赔为主、以刑为辅的特点,实行“以赔代刑”的方法。这些特点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法文化中的宽容、妥协、和解因子,集中表现在尚存于许多少数民族法律生活中的“赔命价”(costoflife)制度和调解制度上。
(一)“赔命价”制度
所谓“赔命价”,指的是杀人者按照被害者的身份,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作为补偿,而被害者家属则放弃报仇,从此和平共处,相安无事。“命价”在此可以理解为是与被害人性命价值相当的等价钱财,其目的在于用财产使受害方恢复到未受害时的状态。人类学家普遍认为,“赔命价”是人类社会从对复仇的公开支持走向否定的标志,它具有减少仇杀、避免世代冤冤相报的积极意义,有助于维护少数民族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据二十四史》记载,我国古代社会北方游牧民族习惯法中多有类似的规定。例如,以鲜卑族拓跋部为政权主体的北魏王朝就沿用了鲜卑拓跋部族的传统习惯,在立朝之初就有“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者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责五,私则责十”(《魏书·刑罚志》)的规定。此外,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族习惯法中也有“杀人偿马牛三十”的法条(《金史·刑法志》),西夏党项族也奉行“杀人者,纳命价钱百二十千”(《辽史》卷115)。《清会典》记载:“国初,凡过失杀伤人者,鞭一百,赔人一口”。
在南方山地少数民族中,“赔命价”在历史上曾一度适应这一地区特有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对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景颇族的习惯法认为,杀人本来已不是好事,再把活着的人处死那就更不好了。因此,按其习惯法的规定,凶手必须赔给死者家属若干头牛。此外,还要象征性的实行同态赔偿,即头颅要赔葫芦一个、眼睛要赔宝石两颗、牙齿要赔斧头一把等等。傈僳族在械斗结束后,如果一方死亡的人太多,另一方必须付给偿命金,赔偿的财物归集体分摊,当事人及近亲属要多负担一些。对方得到的偿命金也大家分享,被害者家属可多得一些。傣族还规定赔命价的人,还应出绳子银三两三钱,刽子手的刀银三两三钱,拴绳子的银五厘。藏族“赔命价”习惯法源于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二十条》,它以藏传佛教戒律为指导,规定“杀人者以大小论抵”。到17世纪五世达赖时期的《十三法》与《十六法》,都在第四、第七两部法律中规定杀人为“重罪”应“赔命价”。藏族的“赔命价”习惯法不但历史十分悠久,而且内容相当完整,逐渐成为整个藏区包括西藏、甘肃、青海、四川、云南等藏族居住地的藏族部落之间、个人之间处理杀人、伤害等纠纷的一种习惯法。过去有藏区无“大辟”的说法,主要就是因为藏区大都采取“赔命价”来处理人命纠纷,而不宣判死刑。
“赔命价”作为一种“以罚代刑”的解决纠纷方式,实际上是通过一种交易方式解决极端矛盾的过程,它便于调节和削弱竞争、对抗中出现的人际紧张关系,使人们更为注重道德的谴责和经济赔偿。在这一过程里,普遍追求的目的并不是诸如惩罚、改造、预防犯罪之类的正统刑罚目的,而是追求通过有效的赔偿、补偿在侵害与受害双方之间避免复仇,实现“永不反悔”的和解。因此,“赔命价”制度实质上折射出“宽容”、“妥协”的精神,人们通过如此方法化解矛盾,继续保持共同生活与繁衍。另一方面,“赔命价”也与当代刑事司法改革的某些趋势暗合。现在,社会已经公认人类社会最终会废除死刑,而“赔命价”制度在价值选择上既是对复仇的否定,也是对死刑的否定。以人为本,保全人命,温和了活着的人们的欲念,消除怨冤,正代表了人类社会废除死刑的进步方向。
(二)调解制度
在西藏调查时,自治区司法厅的同志告诉我们,2002年全区大约发生5900余件民事纠纷,90%以上都是通过民间和解处理的。换言之,民事纠纷案件基本上是通过民间传统习惯和解了的,而且和解之后没有一件反悔。例如,被当地百姓称为“高原之鹰”的饶赛居委会调解员群培就处理过很多棘手的民间纠纷。群培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熟悉藏族传统的习惯规则,又了解国家法律的规定,还具备藏传佛教的基本知识。他说,调处好一件纠纷,常常要综合运用习惯法、国家法、宗教法三种知识,形成一种化解矛盾的合力。藏谚云,“两只豹子打架也不会撕破豹皮”,意思是说,即使有矛盾也要互留情面,留有余地。《萨迦格言》也说,“强求一致是闹纠纷的根源”,这些都反映出藏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妥协、宽容、和解精神,这与儒家法文化中“息讼”、“无讼”、“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和合精神是多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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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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