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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锡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承人



作者:刘锡诚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至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认定的标准。一个是认定的权限。这是开展传承人认定工作的前提。
要制定传承人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姿多彩,千差万别,不同门类的文化遗产项目之间,是很难量化的,这一个门类的一个传承人与另一个门类的另一个传承人之间,几乎不存在可比性。但,要认定传承人,总要有一定的、大体的标准,否则,这项工作就难于进行。至于传承人是否要分级,还需要进行专题的讨论和听证。
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时,甚至在对传承人进行认定时,有时会牵涉到他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问题。一件玉雕、牙雕、漆雕类的作品,由于其材质、用工、技艺等因素,可能是价值连城的,而一张剪纸,充其量,经济价值也就是一元钱、两元钱。二者之间,在资源价值上,显然是不可比的。但从文化记忆的传承上来看,又是不能用资源价值来作为其衡量标准的。文化本身含有人文意义上的价值和资源意义上的价值,这两个价值是不能完全等同的。一般说来,一个民间剪纸艺人的作品,与一个玉雕艺人的作品,也许在工艺的简繁、难易上及文化的内涵上等方面有高下之分,但在人文意义上、技艺传统的传递上的价值则是相等的,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中,应当占有同等的地位。我们要有这样的认识:像杰出的科学家、作家堪为一个国家和一个时代的文化和科学的代表一样,一个杰出的传承人也是某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族文化遗产的代表。故认定杰出传承人的工作绝对不能粗制滥造,标准和水平绝对不能降低,要防止商业化、庸俗化。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启动以前,在不同的行业里,都曾进行过不同的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和评级工作,已经搞了好多届,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了,评审机构、评审办法,也有了相对成熟的经验了。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过去曾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联合对工艺美术大师做过命名和颁发证书的工作,当下又在进行“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定、命名”项目。面对这样的情况,一是建议和希望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会议相关机构进行协调,二是学习和吸收已经取得的成熟经验,以免走弯路。
材料处理
传承人的调查,要抓紧时间和抓住时机,千万不要等这些人都死了,人亡艺绝了,再来后悔,再来叹息。调查时,既要采访笔录,又要采用现代化的新手段。要有完整的材料,包括文字记录,绘图制图,录音录像,要有他们的作品和实物,要有他们的成果。不管这些成果保存在哪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应该有权知道它在哪里,而且有权和能够调出来。调查所得有关传承人的一切材料,都属国家所有,调查结束时,要上交相关主管机构归档保存。部分材料编辑成书籍出版和输入国家和省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做到资料共享。
(2)权益和管理
关于传承人的权益,北京市文化局社文处、北京市群众艺术馆、北京市西城区文化馆编辑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级研讨班参考资料汇编》(内部资料)中选录了田文英先生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一文,从传承人的确定、传承人的权利、私生活和技术秘密的保护权、传承人权利的保护方式等四个方面做了论述,虽然是个人的思考,但作者所提出和涉及的问题以及所阐述的观点,颇能启发思路,值得注意和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参考。
权益问题
过去我们在民间文化领域里从事组织和研究工作的人,对传承人的权益问题,一直是很困惑的,很多事情想解决但解决不了,甚至连思路都不很清晰。譬如,一篇民间故事,有讲述者,有记录者,又有整理者(是否要有整理者,那是另一个属于学术上的问题),每个环节上的人,各自都有些什么权益?一是署名权,这比较容易解决。二是一旦发表,稿费该给谁?三是编选成集时的版权问题如何处理?一般杂志社或出版社发表或采用民间作品,给的稿酬是很低的,按出版署和版权局过去的规定,稿酬也不过是千字15元到30元,而在一本民间故事选集里选了一篇某人讲述、某人记录、某人整理的民间故事,要想找这篇民间故事的讲述者、记录者、整理者十分困难,既费事、费钱(来往信件、电话费等),又费时间、费周折,即使找到了、发表了,充其量也不过是每人得五块钱,还要付邮费。一首四句头的歌谣就更困难了。现行的稿费办法里,对这些都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可行的办法可依。民间作品,不像一本书或一部电影或一首流行歌曲的版权和因版权交易而获得的报酬那样优厚。编辑民间文学的选集,本来就如同做一件公益事业,是要把散见在各处的民间文学作品集中起来加以编选,展现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的民间文化的思想内容和艺术风貌,供给读者、特别是儿童读者阅读,还知识于人民的,不料却遇到这样复杂的问题,一想到此,编者往往会望而却步,不愿意做这样的吃力不讨好、徒劳无益的事了。
困难归困难,但传承人应该享受一定的权利。版权、署名权等,属于个人所有的、属于家族所有的、属于团体或集体所有的,都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明晰的界定。外国的材料中好像对集体的传承权有所规定,在某种情况下,集体的传承权就转化为国家的传承权。这些问题,对我们文化工作者来说是陌生的,版权局成立20多年了,民间作品的版权问题似乎至今也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看来确有一定难度。
曾经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文化政府专家委员会负责人并起草法案的已故芬兰学者劳里•航柯先生1986年来华进行学术交流时,曾这样介绍联合国教科文政府专家委员会有关民间文学权益的一些考虑:
民间文学并不与版权法体现的思想很合拍。活生生的民间传说是不断变化的,因而不可能像文学或艺术作品那样保存。一个传说材料表演者、或歌唱者,只能申请他个人表演的版权,至于材料本身,由于很难搞清原作者,直到现在谁都可以利用。然而,如果要使这些材料保留下来以免歪曲、讹误和庸俗化,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措施。日内瓦委员会裁定,版权属于保持该民俗的团体;如果这个团体已不复存在,版权就属于国家。这个国家要借助国家档案馆、博物馆和研究组织为后代保存这些材料。利用民间文学材料所得的经济收入的一部分,应交给国内有关组织,如果可能,应交给该民俗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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