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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华]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



作者:宋俊华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要:作为一种由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非遗保护必须遵循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都是非遗保护的国际契约,目的是确保每个缔约国都能基于自由、平等、互惠、守信的理念来保护非遗并促使其可持续发展。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是非遗保护的两个面相,前者强调自由、平等、互惠与守信是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后者强调代际公平、和谐发展是非遗保护的根本目标,二者互为依据,共生共存。

关键词:非遗保护;契约精神;可持续性发展;共享;协作;

作者简介:宋俊华(1968-),男,陕西富平人,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中文系教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文系主任。(广东广州,510275)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改进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7ZDA168);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研究”(项目编号:17JJD850005);文化部委托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阶段成果;


  一、引言

  非遗保护在本质上是一种自觉的文化干预实践。文化是在干预和被干预的矛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受干预的文化是不存在的。承认文化干预的合法性,是我们讨论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任何一种文化干预,都要面临这样的拷问:文化干预是如何实施的?文化干预的目标是什么?

  新世纪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非遗保护产生了两项重要成果:一是明确了文化干预的合法性;二是建立了文化干预的原则: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然而,学界对这两项成果却关注较少,也少有系统的理论阐述。

  直到今天,仍有部分学者对非遗保护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有人认为,非遗保护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运动,与所有其他运动一样不具有可持续性。也有人认为,非遗保护本质上是一种遗产化实践,带来的只是“本真性幻想”。还有人认为,用统一的规则保护非遗的多样性,就像是缘木求鱼。更有人认为,非遗保护已沦为“破坏性保护”,等级化、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的行为正在破坏我们的文化传统。

  诚然,在取得巨大成就的背后,非遗保护中也出现了一些非遗被异化、被破坏的例子,由此引起人们对非遗保护一些担忧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改变不了我们对非遗保护的初心和信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倡导的非遗保护理念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趋势的,是科学的、可操作的和具有前瞻性的。更重要的是,它为非遗保护确立了两个重要的实践原则: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

  契约精神是在商品交易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意识。“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是交易。契约精神是由商品的交换正义发展而来的自由、平等、互惠、守信的社会意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契约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倡导的一种主流意识。

  可持续发展是关于自然、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理念,最早源于1980年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与野生动物基金会(WWF)共同发表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发布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对可持续发展概念做了比较系统地定义,成为众多定义中影响最大一个:“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换句话说,可持续发展就是一种体现人类社会代际公平、和谐共享的发展。

  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既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身建设的理念,又是其开展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作为联合国下设的专门机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基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契约精神而建立起来,目的是促进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利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维护世界和平和可持续发展。非遗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职责的具体体现,宗旨是:“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4.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倡导非遗保护,就在于非遗“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显然,非遗保护是以文化多样性存在为目标,以契约精神、可持续发展为实施原则的。

  那么,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是如何表现并作用于非遗保护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如何坚持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

  二、内生性与外联性的契约精神

  非遗保护是一种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共同参与的保护实践。任何一个非遗项目保护者都会受血缘、族群、地域、国籍或其他因素制约而与该项目形成不同的亲疏远近关系。依据与非遗项目的亲疏远近关系,非遗保护者就有了“内部人”与“外部人”的区别。一个非遗项目的“内部人”与“外部人”的界限是相对的,因判断标准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对人类非遗代表作项目粤剧来说,如果从是否直接参与粤剧表演的标准来看,粤剧剧团、戏班的演职人员包括演员、导演、编剧、乐队、舞美等是“内部人”,其他一切非粤剧演职人员都是“外部人”;如果从是否直接参与粤剧表演或经常性参与粤剧观赏的标准来看,那么粤剧剧团、戏班的演职人员和经常性参与粤剧观赏的观众都是“内部人”,其他既不从事粤剧表演又不经常观赏粤剧表演的人则是“外部人”;如果从是否懂粤语及对粤剧文化认同度的标准来看,懂粤语且对粤剧有较高认同度的人是“内部人”,不懂粤语且对的人一般对粤剧认同度较低的人则是“外部人”。一般而言,非遗“内部人”是主导者,在非遗保护中有主导权;非遗“外部人”是辅助者,在非遗保护中没有主导权,但有参与权。

  契约精神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的社会意识。非遗保护者既然有“内部人”与“外部人”之别,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自然也有“内生性”与“外联性”的不同。

  内生性契约精神,是在非遗“内部人”之间契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是指非遗“内部人”代际之间所形成的传承非遗的契约精神。如粤剧内部演员师徒之间就传承某种粤剧表演技而建立的默契诚信就是粤剧内生性契约精神,多表现为师徒以传承粤剧为己任,师傅爱徒如子,悉心传授;徒弟敬师如父,认真学习。此外,经常性参与粤剧观赏的观众(票友)内部就粤剧观赏传承所形成的契约精神也属粤剧内生性契约精神。

  内生性契约精神是非遗“内部人”代际之间实现精神交流、文化传承的基本保障。在传统的乡土社会里,非遗内生性契约精神往往与“内部人”师徒的血缘、地缘、族缘、业缘、教缘等关系密切相关,呈现为家规家训、地方乡约、族规族训、行规行训、教规教义等方面的精神认同。口头传统、表演实践、手工技艺等行业内部通常有十分严格的拜师仪式,包括拜祖师、拜行业神、行拜师礼、听师傅训话等仪式。师徒契约一般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师傅要为徒弟提供食宿,徒弟要为师傅提供端茶倒水等杂役服务等,有的还约定徒弟出师后为师傅免费服务的年限等。俗谚“生我者父母,教我者师傅”就以父子亲情来比喻师徒契约精神。

  内生性契约精神在规范和保障非遗内部传承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人们判断非遗传承正统与否的一个标准。但内生性契约精神在传统社会里往往与亲属伦理、族规行规、宗教仪式联系在一起,具有依附性、神秘性和封闭性特点。随着时代发展和观念变革,传统内生性契约精神也在发生变化。

  外联性契约精神,是指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外部人与外部人之间或不同非遗的内部人之间的所建立契约精神。有时指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就非遗生产与消费、开发与被开发、阐释与被阐释、展演与被展演的契约关系所形成的自由、平等、互惠、守信精神;有时指非遗外部人与外部人、不同非遗的内部人与内部人之间所形成的互相尊重、平等交流、共建共享、协作发展、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或核可的非遗保护公约文件和各国政府颁布的非遗保护法规,都是非遗保护外联性契约精神的反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就是非遗保护外联性契约精神的具体体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各缔约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间以及缔约国之间就非遗保护所达成的多层多边契约,是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和不同非遗项目“内部人”之间的契约,体现的是以相互理解、尊重、共建、共享为特征的契约精神,强调非遗保护对人类文化多样性、文化交流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强调对现有国际规则的尊重,也强调对不同社区、群体或个人非遗的尊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核可的非遗保护的工作原则,是主要对非遗保护“外部人”的限制性原则,共12条,核心内容是要求非遗保护者尊重非遗社区、群体或个体的主体性,保障他们对非遗保护的自主权、参与权和获益权。

  此外,1998年《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公约》和2014年《实施&lt;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gt;操作指南》也都是非遗保护外联性契约的体现,各缔约国的非遗持有人和传承者作为契约方要履行这些契约。《实施&lt;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gt;操作指南》在确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优秀实践名册”实践时,既强调社区、群体或个人的主体权和承诺,同时又强调对国际契约的履行。

  外联性契约精神是非遗保护的约束力量,也是文化干扰合法性的重要体现,它为建立非遗保护外部保障机制提供了支持。但是,如何反映人类共同的理想,如何体现契约参与方共同认可的科学、公平,是外联性契约精神要面对的问题。

  内生性契约精神与外联性契约精神是紧密联系、互为表里的,它们共同推动了非遗认定和保护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定义的非遗,既是一种由社区、群体或个人自认(“视为其文化遗产”)的文化实践,以活态代际传承和增强社区、群体的认同感、持续感、创造力为标志;又是被他者(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所认定的文化实践,以符合国际人权文件、符合相互尊重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为标志。显然,非遗是人与人之间契约精神的反映,是外联性与内生性两种契约精神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契约精神上讲,瑞吉斯·本迪克斯(Regina Bendix)讲的“文化遗产并不存在,而是被制造出来的”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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