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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晓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能给中国带来什么新东西



作者:户晓辉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三、《公约》可能给中国带来的新框架、新伦理、新思维和新举措

  由此可见,如果忽视《公约》的这些新术语,我们不仅可能误解甚至根本不能领会UNESCO的良苦用心和基本用意,而且会使保护工作迷失方向或者失去本应具有的价值和意义。通过这些新术语的使用和界定,《公约》可能给中国带来的新东西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新框架。非遗保护不仅是地区性的和局部性的,更是国际性的和全球性的。“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如下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作‘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这至少表明,由UNESCO和国际社会,包括各个领域的学者和世界各种文化传统中的实践者,经过多年努力才共同建构的遗产新概念,正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广的覆盖范围进入了‘本土化’的过程”。[xvi]但是,我想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进行概念本土化对接的过程中不能忘记和忽视的是:《公约》的精神以及按照它的精神来进行的非遗保护工作,与中国以往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根本的不同。一个外在的明显差别在于:以往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收集整理工作只是在中国内部甚至是在各个省区的县市之内进行的,与别的国家或地区基本上无关,而非遗保护工作从一开始就是国际性的,虽然保护工作的开展针对的是具体的非遗项目而且一般也是在一个一个县市或村落展开的,但是,我们保护这些非遗的眼光和理念却是国际性的,保护的措施也有许多国际上可通约的共性。2013年6月,在随“太平洋岛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制定培训班”的学员们一起考察四川桃坪羌寨时,我有一种明显的感受:这些原本偏僻的村寨就像自给自足的世外桃源,如今迎来的却不仅是外来的目光,而且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目光。我们当然可以说,这种观光式的考察是对当地居民生活的一种打扰。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地人对外界人士以及外面世界的好奇甚至渴望,他们可能也希望交流和被了解、被认可。2009年,羌族农历新年仪式进入UNESCO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桃坪羌寨可谓非遗保护的一个缩影或象征:它自身的价值,尤其是作为非遗的价值,主要是通过外来的国际目光被唤醒并且得到体认的。换言之,国际的眼光有助于唤醒并且提升当地人对本文化的自觉和价值体认,而《公约》倡导的非遗保护恰恰非常尊重当地人的这种自我体认和价值认定并且以此为基础和前提。

  (2)新伦理。《公约》特别强调非遗保护过程中权力的让渡和对权利的尊重。尽管非遗项目的评选由UNESCO以及各个国家的各级政府来组织实施,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忘记:根据《公约》,非遗价值的认定权利归根结底属于非遗的持有人和传承人自身,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价值,还不如说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发生关系才生成的价值”。[xvii]换言之,按照《公约》的精神,如果某个社区或共同体的民众认为自己的“非遗”没有价值,那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也许只需记录即可。[xviii]如果他们认为这根本不是他们自己的“非遗”,也许就既无需保护也无需记录。当然,如果他们不愿参与非遗的“国际大合唱”而只愿独唱或者哼唱自己的小曲小调,那也应该请他们自便,因为他们有这样的权利,而且恰恰是这样的权利需要得到相互的认可和保护。这里的关键问题是:非遗的价值必须由其持有人和传承人自己而非外来者来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物的关系是非遗价值的核心,也是非遗保护工作的灵魂。德国学者甚至认为,2003年的《公约》是围绕着“社区(共同体)”和“实践者”概念而非“遗产”概念来起草的。[xix]《公约》第二条明确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xx]在这个方面,必须防止权利方面的越俎代庖以及见物不见人式的粗暴行为,否则就可能既剥夺了当地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文化权利,又混淆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界限。简而言之,“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区别是:物质文化遗产强调了遗产的物质存在形态、静态性、不可再生和不可传承性,保护也主要着眼于对其损坏的修复和现状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遗产,注重的是可传承性(特别是技能、技术和知识的传承),突出了人的因素、人的创造性和人的主体地位”。 [xxi] 这就带来了非遗保护与中国以往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收集整理工作的另一个差别:以往的参与者主要是专家和地方文化工作者,政府官员介入得较少,但现在的非遗保护运动则由政府主导,而且“以往政府的文化行政有把学术界排除在外的倾向,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的大变革却出现了空前需要民俗学等学术界人士介入的格局。这是因为新‘文化观’及相关理念,极大[地]超出了各级文化行政机关长期以来秉持的‘常识’”。[xxii]

  正如2013年成都国际会议达成的《成都展望》所指出,《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创性定义已经从根本上重新塑造了非遗的传承人或实践者与参与保护的官员、专家和机构之间的关系。[xxiii]这是一种新型的伦理关系。这种关系强调并且呼吁民主、平等和人权等现代价值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3)新思维。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公约》需要我们从根本上寻求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方式。《公约》不仅对中国来说是一种新精神,而且对UNESCO而言也是一种新的探索。[xxiv]进而言之,通过缔约和批约而在全世界开展起来的非遗保护运动对于各个民族和地区而言都是一种新理念和新实践。因此,凡是已经加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都需要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不断学习、探索和纠错,以使《公约》的精神能够在自己的国度和地区落地生根,也使自己的保护实践接近UNESCO的最佳保护实践。尽管《公约》提供的不是具体的保护措施而是一种理想的框架和精神,但对《公约》的术语、条文和精神的深入领会可以指导我们的非遗保护实践并且帮助我们判断:哪些做法符合《公约》的要求,哪些又违背了《公约》的精神。我们的所有非遗保护实践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都应该在《公约》精神的指导和引领之下来进行,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这就需要我们培养《公约》的精神并且提升《公约》的意识。我认为,《公约》中提到的“提升意识”(awareness-raising)和“能力建设”(capability building)不仅针对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而且也针对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学者和官员。也就是说,非遗保护是一个学习和探索的动态过程,也是一项崭新的中国实践。正如高丙中敏锐地指出的那样,不仅“‘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确立是新近发生的,它把原先分散的对象整合在一个范畴里,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期待在国际学术界形成新的理论方法、新的人才队伍和新的学科结构”,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正在形成一个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的新领域”。[xxv]因此,在中国从事非遗保护实践的专家、管理者和传承人都需要分别变成学习型的专家、学习型的官员或学习型的传承人,都需要在非遗方面提升意识、建设能力并且培养新的思维方式。

  (4)新举措。《公约》促使我们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尝试新的保护办法和措施。“整体性保护”就是其中的一例。201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有人说,所谓整体性保护就是要保护活态非遗的生命整体和原生地状态,要保护非遗的生命力。这当然不错,但仍然停留在技术层面。我想强调的是,在理念上,整体性保护要保护的是人与人以及人与物之间的本源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互相尊重、包容、欣赏和理解的关系,也就是一种“我与你”的关系而不是彼此利用、相互物化的“我与它”的关系。这看起来好像很玄,但能够指导我们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即使这种理念肯定不能处处指导或者时时决定我们在非遗保护实践中的一言一行,但至少可以帮助我们对其中的措施和言行做出基本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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