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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南 杨鑫基]试点与保护:上海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实践与启示



作者:刘晓南 中国民间故事网


  焦点之三:突破资金障碍

  2005年2月18日,新华社上海分社向全国发出一条电讯:《上海为民间老艺人发放艺术补助费》,介绍了上海对三个试点保护项目的27位民间老艺人,在春节前首次发放艺术补助费的举措。电文不长,但对当前正在开展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产生了较大影响,由此引起各地媒体的重视,纷纷转发、转播,形成了舆论热点。

  在过去的岁月中,民族民间文化绵延不断,其中有着民间老艺人们的重要奉献。他们长期默默无闻,茹苦含辛,为创造和延续民间艺术的生命力、丰富和传承民间技艺付出了毕生的心血汗水。抢救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其中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对民间老艺人的保护,为民族民间文化的弘扬和传承提供坚实的保证。

  2004年内,我们在对上海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普查过程中,对民间老艺人的生活现状也进行了调查。根据统计资料,现存的民间老艺人大多年迈体弱。就在普查进行之际,南汇区有4名锣鼓书老艺人相继去世,我们对此深感震惊,愈加体会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和活动环境的紧迫性。

  因此,根据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有关精神,上级领导决定从有限的民族民间文化抢救经费中拨出部分资金,率先对南汇区、青浦区和松江区三个试点项目的民间老艺人给予年度艺术补助,以体现政府对抢救工作的重视和对民间艺技保护的决心。补助的标准为65 -70周岁 1000元、70-75周岁 1200元、75周岁以上1500元三个档次,享受补助的老艺人27名,总额三万多元。我们期望这项举措让民间老艺人能真切地享受到保护工程为他们所带来的关心和鼓励,永葆艺术青春,扩大事业传承,为弘扬民族的精神血脉做出新的贡献!

  但事后我们的心情却有几分沉重,深刻地感受到资金不足是保护的最大障碍。

  三万多元,杯水车薪,聊胜于无。财政方面曾拟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下拨一笔资金,却好事多磨,令人望眼欲穿。幸有主管部门市文广局决心甚大,硬从有限的经费中挤出这笔费用,才赶在新春佳节前落实了补助措施。

  市文广局同时还正式给所属区县文化(广)局发文,要求都能调拨资金,参照市的补助标准,对相关民间老艺人也给予艺术补助。??

  2005年上海的春节,洋溢一片浓郁的民族节庆气氛。老艺人们有生以来第一次领到政府补助款,激动之情难抑,纷纷表示:“我们要再尽力地回忆往事,把所有的经验本领都整理出来,传给年轻人……”

  民间老艺人对保护的回应,就是更多的奉献。

  焦点之四:新课题、新问题

  保护的整体实力并不等同于资金,还包括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造诣和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保护工程是一项新的历史性课题,往往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问题发生。处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对提升保护水准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围绕三个试点项目的保护而发生的矛盾,便是例证。

  对南汇锣鼓书的保护曾触及一个敏感问题,即前文表述为“政治动荡”的濒危原因,其实为涉及神巫活动而遭受上世纪五十年代破除封建迷信、六十年代“文革”的两次冲击,被禁几近绝迹。当今国际学术理论界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谓“神巫活动”界定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韩国巫术被列为民俗学课题研究,我国东北、内蒙一带的萨满教研究也受到世界的关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评审委员会在对南汇锣鼓书的评审结论中建议“应该包括锣鼓书原生形态的保护,注意传统太保书作为宗教文化的特点(文学、音乐、仪式等),适当组织一些展示演出。”然而,老艺人中间对此尚有疑虑。我们拟将此课题交学术理论界研讨,相信在科学的轨道上必能形成社会共识。

  青浦田山歌的申报资格曾面临两个方面的争议:一是与上海境内诸如宝山横沙民歌、崇明海岛山歌等在价值上难分伯仲;二是与也盛行田歌的江浙有关相邻地区形成竞争。其实,作为一种文化空间,并不依行政区域的划分来分布,文化具有共享性,跨区域的项目可以共同申报或分别申报,何况上世纪五十年代青浦农民歌手进京参加全国民歌比赛,获文化部命名为“青浦民歌”,体现了国家意识上的权威认同,这一文化传统与文化史渊源关系及程度所含的价值,独具优势,因此,仍然被批准为市级试点项目。

  顾绣从五百年前脱离象牙塔坠落于民间绣坊成为商品的经历,揭示了民间工艺类项目普遍具有的商品特性,对它们的保护就更要讲究保护与效益共举、企业与社会双赢。但当前社会上有些介入保护工作的企业,往往视作为社会共同精神财富的文化遗产为企业“品牌”,向工商申请“品牌”注册,这就意味着今后任何与“品牌”名称有关的公益文化活动都将对企业构成侵权。商品可以买断,但文化不能垄断,反思这种情况,不难判断问题症结在于目前“社会参与”的机制尚欠成熟,缺乏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致使某些名为保护实为商业炒作的行为难以受到制约。随着试点项目保护的成功与日益扩大的社会影响,必将引发更多的团体、组织、企业或个人爆发参与的热情,此诚为壮大保护力量的好事,但从保护工作的中长期情势以观,同时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恐怕已不能再延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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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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