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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兆荣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二
“物”的民族志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从现象学角度看, 遗产作为“物”( 包括特殊的“非物质”形态) 的存续, 表面上是客观的、形体的、可感触的; 事实上, 它们融入了“主观的、描述的和解释的经验”⑧, 其中涉及到一些很有意思的原理和元素。当遗产作为“物”的遗留、分类展示在公众和游客面前的时候, 它们无疑成为历史的“物证”。视觉效果和经验体认成了观众和游客最具说服力的支持与支撑。他们相信所参观的遗产或遗产景观的客观性不可置疑。另一方面, 通过对遗产的参观, 人们产生一种怀旧的情感, 特别是这种情感与一些政治理由相维系, 并与资本主义化的旅游工业结合在一起的时候, 代表所谓“低文化”的遗产满足人们怀旧情感的落实①。正是由于遗产实物形态的客观性、真实性, 在很大程度上遮蔽、掩饰了所呈现、所展示、所陈列遗产的主观表述特征。也可以说, 迄今为止人们所认定、认可、认为的“遗产”都是主观选择的结果。(①② P. Howard, Heritage: Management, Interpretation, Identity, p. 167, p. 150.③ M. Hufford ( ed.) , Conserving Culture: A New Discourse on Heritage, Urbana and Chicago: University ofIllinois Press, 1994, p. 4.④ E. Chambers,“Thailand's Tourism Paradox: Identity and Nationalism as Factors in Tourism Development”, inConserving Culture: A New Discourse on Heritage, p. 98.⑤⑥⑦ B. Kirshenblatt-Gimblett ( ed.) , Destination Culture: Tourism, Museums, and Heritag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 p. 17, p. 21, pp. 30-34.⑧ A. Synnestovedt, “Who Wants to Visit a Cultural Heritage Site? ”in A. Russell ( eds.) , Image, Representationand Heritage, New York: Springer, 2006, pp. 334-335.Alison Hems & Marion Blockley( eds.) , Heritage Interpretation)
我们不妨追问: 为什么把“这些”而不是“那些”当作遗产? 人们为什么要访问被认定的文化遗产地? 答案很清楚: 遗产只不过是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下, 人们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和标准所进行的选择性划分、主观性描述、经验性解释、目的性宣传和商业性炒作。
逻辑性的遗产便成了一种表述, 但遗产的表述并不简单。就遗产的物质性而言, 遗产必定代表了什么, 表达了什么, 包含了什么。这些表示相对较为容易了解和把握, 物理学、地理学等可以对遗产的“能指”( 物质性) 进行量化分析。然而, 与遗产相关和所属的社会、历史、时代、族群、地缘等表述更为多样。对遗产表述与被表述、解读与误读、诠释与过度诠释、包装与变形, 都成了遗产表述的附加内容。今天,“遗产工业”( heritage industry) 已经成为一个普遍被学术界接受的概念,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遗产在现代背景中产生了大量的“附加值”( value added) ,被赋予了“遗产的第二种生命”( the second life of heritage) 。简言之, 遗产本身的表述是一个方面, 而遗产被当作满足其他社会功能和意义的表述是另一方面。遗产的附加性、再生性、延伸性意义已经成为当今遗产研究中最受关注的部分。遗产的附加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过去的价值; 2 . 展示的价值; 3 . 差异的价值。全球化使原来局限于某一个地方、分属于某一个民族的遗产在遗产工业的生产和交流中成为“出口产品”( export) ②。遗产的被选择和被操作使之转化为一种“媒体”―――根据某一特定的需要和语境的“被表述”, 这种情形决定了遗产在很短的时间里呈现出多方面的、新的表述与被表述关系的重组。
遗产的表述与遗产的归属有着内在关系。如果我们采取一种相对狭窄而简单的态度对待遗产, 即把遗产看作“财产”( property) , 那么, 其所属关系就显得更简单。人们首先想确认的是: 这是谁的财产? 其所有权属于谁? 在西方, 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把保护和维护个人财产视为至高无上的原则。我国在最近的宪法修改中也把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作为宪法的重要条款。也就是说, 任何一位公民, 其个人财产只要是正当的和合法的, 国家就必须保护。把人类遗产视为人类财产, 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观念上, 都具有逻辑关系, 因而可以成立。然而, 由于附加了“人类”这样极其模糊的概念, 原来很清晰的关系变得复杂。如果说“这是张三的合法财产, 那么宪法就必须保护其财产的合法性”。可是, 如果说“这是人类的财产”, 那么, 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具有获得它的合法权利呢? 这样的推论显然有些荒谬。“人类”的概念具有各种不同的对应关系:个人群体、等级阶层、群体国家、我群他群、前辈晚辈、男人女人、政府民间、过去现在, 还有人类与其他物种, 等等。正因为如此, 在遗产学的研究中, 人类财产或文化财产的所属问题也就成为重要的讨论对象。沃伦( K. J. Warren) 在同一个命题之下, 首先从哲学高度对此进行辨析, 并把这些问题概括为所谓的“三权” ( 3R) , 即所属权( rights of ownership) 、接近权( rights of access) 和继承权( rights of inheritance) ③。在沃伦看来, 人类遗产作为文化财产最受争议的问题就是其归属的问题, 而归属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三大权属问题。
在谈及产权问题之前, 首先有必要对“文化财产”或“文化遗产”做一个大致的分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遗产的形态上进行了细致的划分, 使之具有可感性和可操作性。然而, 对文化遗产的原生性质和交错关系却重视不够。在学者们看来, 文化遗产首先是关乎“过去”的遗存, 因此, 文化遗产的“过去”属于谁首先就需要确认①。是全人类? 是国家? 是民族? 是某一个社群?是某一个宗教团体? 是某一个家族世系( lineage) 抑或是个人? 将这些范围弄清楚, 才有助于确定具体文化财产归属的正当性。由于当今世界公认的表述单位为国家, 或更具体地说是“民族国家”②, 因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与遗产相关的所有类型的申报主体都是国家( 新近的申报主体已有所扩大) 。与此相联系,“3R”在国家层面的争论便可以围绕着许多方面进行, 其中有一点较为特殊, 即文化遗产的国家原属性与这些国家原属性的转移和变更是否可以偿还。比如,大量原属于第三世界国家、殖民地国家的历史遗产转变了所有权, 它们在大英博物馆、卢浮宫等老牌殖民主义国家的博物馆里陈列和展出。由于既往所发生的各种历史事件、殖民战争, 使得原属于不同国家的遗产被盗运、掠夺到另外一些国家或外国人的手里。这些遗产通过抢夺、偷盗的方式转移了财产的所属者, 又通过历史性的、不同国家的法律认可后得到了所谓的“合法性”。这些遗产的归属问题迄今为止仍没有一个可接受的国际规则。由此我们也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主要由西方列强把握、掌控, 它们不会主动去制定对他们不利的国际法律条款。这些看上去极不公平、极不公正的历史现象和历史事实无不在国家的“合法”名义中获得认可。对于那些遗产的原属性和变更“合法性”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 就有学者提出另外一个“3R”原则, 即归还( Restitution) 、限制( Restriction) 和权利( Rights) ③。遗产已经越来越不像是一个“既定物”, 而是被赋予越来越多人为的因素, 加入越来越多的行动色彩④。如果我们以历史的眼光去看待遗产的这种变化, 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便凸显出来, 即“遗产的历史”与“遗产学历史”完全不同。如果把某一种遗产置于特定的地方和人群的传承、演变、权责关系中, 并把这些关系视为一条主线, 我们就可以把握其自身的逻辑和遗产所属群体的内部纽带关系。如果我们对遗产学置于特定语境中进行结构分析的话, 则可以清楚地瞥见“短时段”因素的作用。具体地说, 遗产概念、分类、立法、管理中的应用性、行动性、行政性、资源性、分享性、利用性、商业性、交易性等特质显现出越来越扩大、越来越严重的趋向。遗产的原生性更多地表现出遗产的“原生纽带”中各种关系的内在延续, 特定人群对遗产的情感、忠诚、认同、限制甚至禁忌等特点。而今天遗产的外在因素增加了工业化、技术性和资本主义的“铜臭”。鉴于此, 遗产在理论上的历史研究取向便凸显出来, 诸如记忆理论、认同理论、谱系研究等。(①A.Synnestovedt, “Who Wants to Visit a Cultural Heritage Site? ”in A. Russell( eds.) , Image, Representation and Heritage, New York: Springer, 2006, p. 335.② B. Kirshenblatt-Gimblett ( ed.) , Destination Culture: Tourism, Museums, and Heritage, pp. 150-153.③ K. J. Warren,“A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 on the Ethics and Resolution of Cultural Properties Issues”, in P.M. Messenger ( ed.) , The Ethics of Collecting Cultural Property: Whose Culture? Whose Property Albuquerque: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 1993, p. 2.Mary Hufford( ed.) , Conserving Culture: A New Discourse on Heritage)
在这些不同层次的文化表现和认同的复杂关系中, 某一层次的政治认同有时会上升为文化的主导。比如我们经常使用“民族文化”的概念, 其实是指中华民族的政治共同体文化, 它与民族国家的政治主导价值相吻合, 却因此淡化了传统遗存和现实表现的文化特质, 即现实的、可持续性的社会关系。于是一个问题便自然浮现: 那些所指的、具体的民族文化遗产是谁的? 属于哪一种传统类型? 属于哪一种生活方式⑤ ? 从文化谱系角度和历史关系判断遗产, 在民族国家的原生性方面有些无法找到符号化历史事实和历史逻辑的根源, 却在某一个具体的族群、家族、世系等的谱系线索中可以找到其源头, 但同一种文化遗产却可以成为不同的概念、群体、阶级等的共同资源。比如“孔子”这一历史文化符号, 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在某种程度上它既可以归属于孔氏家系, 更属于中华民族的代表性遗产。另一方面, 出于认同上的需要, 不同的群体, 包括政治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社区共同体以及家族共同体等都会对遗产这一“猎物”进行瓜分撕抢,使之变得支离破碎, 仿佛在动物世界里出现的血腥场景。其中, 所遵循的原则是“权力话语”―――以权力的大小、势力的强弱瓜分不同的部分和部件。在这场“争夺”中, 国家的权力最大, 它可以专断性地获取其所需要的东西。(①③ K. J Warren,“A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 on the Ethics and Resolution of Cultural Properties Issues”, in P.M. Messenger ( ed.) , The Ethics of Collecting Cultural Property: Whose Culture? Whose Property? p. 3, p. 4.② 彭兆荣:《论民族作为历史性的表述单位》, 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 年第2 期。④ M. Hufford ( ed.) , Conserving Culture: A New Discourse on Hertage, Urbana and Chicago: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94, p. 5.⑤ S. Hall, “Culture, Community, Nation”, in D. Boswell & J. Evans ( eds.) : Representing the Nation: AReader Histories, Heritage and Museum,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2005. p. 41.David Lowenthal, The Heritage Crusade andthe Spoils of History Ian Russell( ed.) , Images, Representations and Heritage:Moving Beyond Modern Approaches to Archae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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