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向云驹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二、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应该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范畴。这个范畴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具备一定的概念和对象的弹性。一种文化形态,今天可能还是无足轻重的毫无危机的,明天它就可能具有特殊的意义,或者岌岌可危。”代表作名录”的范畴就可能因时而异或与时俱进。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表述。
在《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对”民间创作”的表述有如下内容:
1.”民间创作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注意到民间创作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创作方面应起决定性作用,并应尽快采取行动……”
2.”民间创作”即”传统的民间文化”。民间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口头相传,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所有这些形式都应是指”民间的”,如”民间礼仪”、”民间文学”、”民间舞蹈”、”民间音乐”等。
3.”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受到表现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
4.民间创作的保护”涉及到对民间创作传统及其传播者的维护,因为各族人民有权享有自己的文化,也因为人民与这种文化的结合力常常由于传播工具所传播之工业文化的影响而削弱。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在产生民间创作传统的群体内部和外部,保障民间创作传统的地位并保证从经济上给予资助。”《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是国际组织开始关注民间文学并采取重大措施的结果。此建议案的缘起,可以上溯至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出的要求。当时,他们希望联合国的这一文化机构开始研究民间文学的状况,并就增加国际版权公约条款提出建议。玻利维亚政府认为,补充条款应包括关于保护文化遗产和在保护、支持和传播民间文学过程中产生的版权问题。该建议还对输出传统文化以及脱离原来的背景以一种与生产和保留这种传统文化的人们格格不入的方式表现这种文化的现象表示关切。
自此以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均对民间文学的保护给予了关心、赞助和参与。
芬兰著名学者、文化人类学家、民俗学家、民间文艺学家劳里·航柯先生(不久前劳里·航柯先生不幸病逝。深感痛惜,谨致哀悼与怀念),曾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工作,以及”建议案”以前的文件的起草。作为当事人和起草文件的学者,劳里·航柯先生在1986年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之邀,在中芬联合召开的中芬民间文学搜集保管学术研讨会上作了题为《民间文学的保护》的学术演讲,并细致介绍了相关情况。劳里·航柯特别介绍了由他参与其事并直接撰稿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文件中关于民间文学的定义问题。此中涉及两个文件:一是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为1985年10月索非亚大会准备的文件《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一是劳里·航柯本人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5年1月在巴黎举行的保护民间文学政府专家第二次委员会会议所写的工作文件。正是在这两个文件里,确定并使用了现在所见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的”民间文化”的定义和表述。这个定义的最终定形是在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政府专家委员会巴黎会议上提出,在1985年政府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修改与补充,并成为最终的有效的提法的。
当时的会议文件对此定义表述如下:
“民间文学(更广义地说,传统的和大众的民间文化)是一种集团或个人的创造,面向该集团并世代流传。它反映了这个团体的期望,是代表这个团体文化和社会个性的恰当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观念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由口头流传下来。其形式主要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手工艺品、建筑及其他艺术。”
将以上定义与“民间创作”和“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定义加以比较,可以看出基本相同,只有个别字、词的调整。其中最重要的是“民间文学”改为“民间创作”。而“民间文学”即可同时表述为“传统的或大众的民间文化”。这表明,“民间创作”、 “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均源自或等同于“民间文学”
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民间文学——民间文化——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是三个逐渐扩大外延、而内涵精神基本一致的概念。而且,所有问题的起因,都在于对“民间文学”的保护,并由此伸发开来。民众集体性的、口头形式的、有传承传统的、在现代传媒的冲击下面临消失危机的、具有重要人类文化价值和群体价值的,这些正是民间文学的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民间文化的最基本特征。将这些定义置于“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之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的基本精神和本质意义也就一目了然了。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也有一些值得在此一并分析的表述。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