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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多]社区参与、社区缺位还是社区主义?



作者:张多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认定哈尼族非遗项目的主要是县一级文化馆,也即履行非遗保护行政职能的政府机构。具体而言,在这些县级文化馆的工作人员中,不乏哈尼族本民族的知识分子,也不乏参与过上世纪90年代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工作的专业人员。在认定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县文化馆主导申报,落实保护,可谓非遗项目最直接的守护者。那么县文化馆的申报、保护是否能体现、代表和维护社区的意见、权益?以A县申报的“哈尼哈巴”④项目为例,从A县文化馆公开的信息可以得到初步认知:

  A县2008年6月申报成功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哈尼哈巴》项目,2011年6月申报成功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祭寨神林》项目,现有国家级项目2个,……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哈尼哈吧⑤>保护实施方案》,建立一个传承中心和三十个传承点。迄今为止,投资了6.7万元建设了箐口村“哈尼哈吧传承中心”,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ZXH请到传承中心传承哈尼哈巴,在全县建立了30个民族文化传承基站,其中重点建设了新街镇的箐口、……七个民族文化传承基站,三十个传承基站都有传承活动地点,传承人定期不定期开展传承活动,一般利用传统节日开展传习活动,发展和扶持了50名民族文化传承人;为进一步传承与保护好哈尼哈巴,2011年进一步加大传承基站建设力度,建设10个重点传承基站:菱角塘村、……继续扶持50名能实实际际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2]。

  上述政府公开信息主要显示了“哈尼哈巴”项目保护的情形,可见其保护难度大,保护力度也很大。如果说“哈尼哈巴”传承的社区主要是村落的话,那么这些保护措施基本上照顾到了典型村落,体现了社区参与。但是其前期申报项目的情形并未体现社区主导。根据笔者2015年的田野调查,申报环节主要参考了A县几位哈尼族学者比如LSR⑥的意见。也就是说“哈尼哈巴”项目的申报只有有限的一些传承相关个人事先知情、同意,而上文列举的若干传承相关方(社区)多数没有参与申报阶段的知情、同意。

  但如果站在基层文化馆的角度看,要让整个A县的所有传承相关方(摩批⑦、歌手)都参与到申报的各个环节,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其一,这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反而不利于“哈尼哈巴”的保护。其二,A县当地擅唱哈巴的摩批、歌手很多(上述引文也可印证),难以详尽统计,因而难以理出一个事先知情、同意名单。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对A县来说更多是国家政策的延伸,当地缺乏自觉意识,向传承相关方解释非遗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因此,由公认能够代表本县社区对“哈尼哈巴”作出认定的地方精英来主导申报工作,申报后再具体甄别保护工作的重点群体,是比较符合实际工作规律的。

  像A县这类非遗清单申报方式,属于“技术性社区缺位”,并不违背非遗伦理原则。当然,这种技术性缺位只能作为应对现实工作条件缺乏的权宜之计,非遗保护工作理应追求更高目标。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文化馆的工作条件十分有限,不应苛求其严格按照UNESCO的要求去做。但清单编制阶段(即申报项目阶段)的工作如能更多参考UNESCO有关社区的理念,就能够避免后续保护工作的偏差。

  以上述引文提及的“哈尼哈巴”传习点为例。有的传习点将“哈尼哈巴”作为一种“歌”来进行公共教学和展示,并未有效介入到摩批师徒或家传的传承体系中,这就导致了“哈尼哈巴”的“去语境化”。有一些传习点则卓有成效,比如由于硐埔村是著名摩批ZXH师徒居住地,因此身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ZXH能够有效利用这些条件进行传承。但事实上ZXH是“四季生产调”(A2)项目的传承人,并非“哈尼哈巴”的传承人,而“四季生产调”只是“哈尼哈巴”口头传统中的一部分。可见在清单编制阶段,正因为对“哈尼哈巴”在社区中的样态认识不足,导致了后续保护工作中的一些偏差。

  清单编制阶段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小社区与整体地域的关系上。从哀牢山区域来说,社区对“哈尼哈巴”项目而言,意味着歌手和摩批的传习体系,尤其是摩批,因为“哈尼哈巴”核心的部分往往是仪式上唱的。那么随之产生的问题是,既然“哈尼哈巴”项目应由摩批、歌手群体来认定、保护,那么A县的摩批能否代言其他哈尼族聚居区的摩批?在整个哀牢山区,除了A县,B县、C县、D县、E县、G县等都是哈尼族聚居区,优秀的摩批不计其数,他们几乎没有参与“哈尼哈巴”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哈尼哈巴”申报国家级非遗的主体单位是A县文化馆,因此A县文化馆也就是该项目的责任单位。有的项目比如哈尼族多声部音乐“栽秧山歌”(表中B1),申报省级名录的是B县文化馆,而申报国家名录时扩大变更为红河州。对哈尼族多声部音乐项目来说,这种变更是非常合理、及时的,因为多声部音乐跨A、B两县分布,由上级行政区红河州来申报国家名录就解决了跨境问题。

  但“哈尼哈巴”项目无法进行这种操作,因为它的分布是全民族性的,跨了云南省红河州、普洱市、玉溪市、西双版纳州等多个州市,除非由云南省非遗中心来做保护责任方。因此,这类非遗项目很容易在实际工作中造成社区缺位,缺乏通盘考虑。在中国,像《格萨(斯)尔》这种举国家力量进行保护的非遗项目毕竟是少数。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哈尼哈巴”这种项目确实不是A县文化馆能够承载的,至少需要省级政策架构来进行保护。

  在“哈尼哈巴”项目清单编制过程中社区缺位的后果,除了传承本身受影响,更为直接地体现为省级非遗清单的混乱。表中的《四季生产调》(A2)、《敏编咪编》(A5)、《哈尼阿培聪坡坡》(A6)、《都玛简收》(A7)几个项目,事实上都是“哈尼哈巴”框架下涵盖的内容。《四季生产调》和《哈尼阿培聪坡坡》都是歌手ZXH演唱的书面记录整理作品。《都玛简收》是C县知识分子将“哈尼哈巴”中的一支“砍倒遮天大树”(Soqzyuq Hovqtuv Massol)整理为一部史诗,以史诗中女神的名字“都玛简收”命名出版的(云南民族出版社2004年)。小社区将大的口头传统截取片段申报为非遗项目,事实上并不利于哈尼族口头传统类非遗的保护。

  这种非遗清单项目相互嵌套的情形,反映出地方知识分子(尤其是民间文学搜集整理者)参与项目申报的程度很深。当然,地方顾及自身文化政治、文化产业利益的诉求应得到理解与尊重。地方知识分子对口头传统的地方化实践也无可厚非。C县申报的《都玛简收》,业已形成口头传统、书面文本、公共文化之间的复杂关系。这其中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假设社区(传承攸关方)尤其是代表性歌手认定《都玛简收》是与“哈尼哈巴”不同的项目,那单凭这种认定就能进入非遗清单吗?《都玛简收》显然是从“哈尼哈巴”大传统中抽绎出来的相当晚近的“史诗作品”。如果尊重、认可C县哈尼族社区的认定,继而进入省级、国家级名录,那么就损害了其他哈尼族社区的利益。

  “哈尼哈巴”是A县申请的项目,如果不愿意通过扩展名录把C县增补为保护单位,就会导致《都玛简收》这样的新项目申报。当然,这个项目的申报有明显的彰显C县地域文化特色的用意。这种片段式申遗的结果,反而会导致C县当地对“哈尼哈巴”整体保护的缺失。因此,社区缺位不仅仅是某个特定社区与其他社区之间的权益问题,更是整个非遗清单编制中的大问题。清单的不清晰,直接导致了具体项目保护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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