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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



作者:巴莫曲布嫫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不懈努力下,国际社会对口头/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文化表达与民众实践的功能和价值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在这长达30年的历程背后,人们关于“人类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重视和共识,也随着概念化过程的不断拓展而得以深化。因此,从概念到实践,来回顾国际社会和相关学界做出的不懈努力,也有许多值得我们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学者去思考和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文化表达形式;文化空间;概念化过程
 :巴莫曲布嫫,女,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理论室主任。邮编:100732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要历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是联合国系统内惟一主管文化事务的政府间组织,长期致力于物质遗产(或称有形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或称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这里让我们参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遗产有关的重要日期”[1],同时结合相关文献和事件的追踪,来回顾《公约》出台的简要历程和重要举措。
1966年,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该《宣言》为在教科文组织框架范围内制定文化政策奠定了基础。
1970年,召开了关于文化政策的体制、行政及财政问题政府间会议(威尼斯,意大利),开始提出与“文化的发展”和“发展的文化维度”相关的理念。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遗公约》”)获得通过。当时就有一些会员国对保护“非物质遗产”(虽然当时并未形成这个概念)的重要性表示了关注。
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1978年,首批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Folklore)的《议定书》。
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会议(墨西哥市)承认后来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一类问题越来越重要,并将“非物质因素”纳入到了有关文化和文化遗产的新定义中。
1982年,教科文组织成立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在其机构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
1989年,在教科文组织第25届全体大会上通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
1993年,在韩国的提议下,教科文组织执行局154次会议通过决议,建立“人类活财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工作指南,1994启动该项目的行动计划,专门针对“人”──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民间艺人”或“传承人”的保护而设立。
1996年,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具有创造的多样性》指出,1972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无法适用于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表达文化遗产。报告呼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正式承认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质遗产和财富。
1997年教科文组织与摩洛哥国家委员会于6月在马拉喀什(Marrakesh )组织“保护大众文化空间”的国际咨询会,“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一个遗产概念正式进入教科文的文献和并被相关举措所采纳。
1997-1998年,教科文组织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1998年,政府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会议(斯德哥尔摩)召开。
1999年教科文组织与史密森尼学会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共同组办国际会议:“《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全球评估: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对《建议案》通过10年来的效果和争论进行全面评价。
20015月,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同年10月,成员国通过《文化多样性世界宣言》,包括一个行动计划。
2002 9 UNESCO 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国际文化部长圆桌会议, 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入起草阶段。
200310月,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年11, 宣布第二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8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古琴入选。
2004年,阿尔及利亚于315交存了《批准书》,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一个缔约国。2004828,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成为第六个加入该《公约》国家。
2005年宣布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43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长调民歌被宣布为“代表作”。全世界的“代表作”总数达 90项。
2006420,《公约》生效;截止2007108,已经有82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2006111819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的24位成员国在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举行该委员会第一届会议,制定行动指南,讨论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等问题。
2007318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生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我国于20061229加入该公约。
200752327日,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一次特别会议在中国成都召开(简称“成都会议”),就《公约》规定建立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和“亟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Lis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Need of Urgent Safeguarding的入选标准,将教科文组织于200120032005年宣布的9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相关问题,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财务条例草约,咨询机构的认证标准及程序,以及就贯彻《公约》18条规定的计划、行动和活动方案等十二项议案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深入的辩论后,制定、审议并通过了国际社会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系列制度化规则。
20079 3日至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简称“东京会议”),进一步审议“成都会议”制定、通过和讨论的一系列规则,决定首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和“亟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于20099月正式收录,同时呼吁各缔约国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社区参与”(participation of communities)[2],积极推进“人类活财富”体系的建立,对传承人及其制度化保护采取切实措施。
200821822日,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将在保加利亚首都索菲亚举办(简称“索菲亚会议”),就两年来该委员会为《公约》的实施而通过的一系列规则制度进行复议和讨论,以便为今年6月将在巴黎召开的《公约》缔约国大会准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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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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