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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



作者:巴莫曲布嫫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由来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顾,我们不难发现今天已经广为人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英文缩写为“ICH)概念,随着时间的嬗递,在用词或术语上出现过几次明显的变化,其中既有民俗(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民间创作(cultural tradition and folklore)、口头遗产(oral heritag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一类总称性术语,也有后来在“代表作”申报条例和申报书编写指南中解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基本类型的“文化表达形式”(cultural expressive forms)和“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由此可见,作为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概念的提出及其界定,经历了长达数十年的曲折过程,其间教科文组织认真审慎的工作步骤与国际社会聚讼纷纭的激烈辩论之间形成的迭宕起伏,都仿佛在唤起全世界对“人类遗产”的共同关注和普遍认同的大好形势下渐行渐远了。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过程却成为考量人类智力与促进文化间对话的一段历史书写,其探索中的艰难程度与今日的深入人心,当是成正比的。
日本堪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祥地。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的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在其《定义“无形遗产”的概念:挑战和前景》一文中说,“无形遗产”即“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是由日语翻译成英语的,直接来自1950年日本在这一领域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中[3]。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在19956月第47届会议上审议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关于保护土著人民遗产的报告》之附件《保护土著人民遗产的原则和指导方针》(The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Heritage of Indigenous People)[4],在相关定义中已经含括了“非物质遗产”的主要内容。实际上,不管是从认识论意义上讲,还是从反思与实践上看,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确实也是受到了日本“无形文化财”这一理念制导下的一整套举措的影响。日本的“文化财”概念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文化遗产。明治政府早在明治4(1871)就颁布了太政官公告《古器具保护方案》和最早的近代法津《古寺庙保护法》 (1897),对文化财实行制度化保护。1949122,奈良法隆寺金堂壁的大火则成为1950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的直接导因。后来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日”也定于每年的122,以警示世人。这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在国家政策制订中将文化遗产纳入基本大法,被日本视作“第一法规”,不仅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同时提出要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并为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即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了“人间国宝认证制度”,明确规定“认定”及“解除认定”的权限和程序。韩国在1964年借鉴并采纳了这一举措。
UNESCO总干事松浦晃一郎,是推动教科文组织改革,并在国际社会推广日本经验并将之国际化、本土化的创新者,居功至伟。除了从日本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外,UNESCO还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实践经验于1993年创建了“人类活财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体系,旨在保护“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及其制度化传承。除了积极支持各成员国开展赋有创造性的具体实践、计划和活动外,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本国的“人类活财富”体系,进行抢救民间传承人的活动,并多次组织各成员国举办“人类活财富”培训班。迄今为止,UNESCO已经在菲律宾、泰国、罗马尼亚、法国、捷克斯洛伐克和保加利亚六个国家加以推广。我国则将之本土化为“代表性传承人”,去年6月认定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第二批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在同年12月底进行了公示,相关认定工作及其制度化体系的建设正在加紧进行中。
1982年,教科文组织成立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在其机构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 (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可能后来国际上使用non-physical heritage来表述“非物质遗产”也由此而出。至于“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正式作为翻译语言加以使用的具体时间,一时还难以查证。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此后的十多年,也就是在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的前后几年,这一英文表述在文件中应该基本定形了。此外,还有immaterial heritage的对译法,在法语和西班牙语的正式文件中至今依然使用的是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相应地,在这两种语言也通行的国家,也在沿用该译法。“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两个概念,则是随着“昆曲”率先入选“代表作”和《公约》的通过先后进入中国公共阅读的场域,随之引起了广泛的谈论和争议,焦点在于是继续使用我国早已约定俗成的“民间文化”或是“民族民间文化”,还是使用“无形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场争论在我国加入《公约》之后,尤其是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启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后,似乎消停了许多。尽管至今依然还有不少学者在发表文章,从学理上进行不同角度的阐发,相关文献目录正在拉长,但大家还是形成了基本共识,即应该与《公约》精神和我国政府的话语系统保持一致。毕竟,百家争鸣是学术领域的正常交锋,而如何操作、如何普及、又如何引起更多的公众,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关注和参与,则是政府更为重视的问题。因此,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如下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作“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这至少表明,由UNESCO和国际社会,包括各个领域的学者和世界各种文化传统中的实践者,经过多年努力才共同建构的遗产新概念,正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广的覆盖范围进入了“本土化”的过程。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框架性的综合概念被引入到UNESCO内部的工作制度中并逐步加以国际化运作的过程却是举步维艰,回观其间一场长达16年的持续性主题辩论,便可昭示出“无形”之于“有形”在界定上具有难以比量的复杂程度,也在某种意义上回答了为什么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出台30年后才有了保护“人类遗产”的姊妹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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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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