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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作者:乌丙安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论文提要】 本文旨在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新概念的含义和表述的界定及其具体的分类认定,力求紧密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理论与实践的关键问题。首先是尽可能从三个阶段的历史文献中查找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的所有依据,从而确认这个概念的产生、由来与发展;其次,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的语词表述上解析其概念界定的语义学、相关术语比对及其与物质文化遗产关系的三个关键问题;再其次,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申报工作实践中,就分类认定的过程,澄清了一系列似是而非、模糊不清、把握不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一步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界定。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认定;理论;实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的历史文件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语和概念,来源于几年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部署和会议文件,它的出现以及对它实施全球性巨大的保护工程,并不是凭空臆造出来的;而是经过了近几十年的现代人类文明的发展,通过深刻的反思和科学的总结,最后才创建出来的跨世纪的文化新概念和国际性的人类文化新举措。它至少历经了30年的漫长岁月,跨越了三个阶段,才有了今天的世界性成就。要想了解这个词语和与它紧密相连的保护工作的来龙去脉,简略地回顾这三段历程则是十分必要的。
(一)第一阶段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同时启动了遗产保护的工程。
A.世界遗产的概念:“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已经是当今世界文明社会耳熟能详的一个国际术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启动的保护世界遗产工程,其主要导因是:20世纪60年代,埃及在尼罗河上游修建了耗资巨大的现代化工程阿斯旺水坝,水坝建成,世界闻名的古迹两座千年神庙便不复存在了。人类用神庙换来了水利效益,却留给子孙后代永远的遗憾。而那些被两次世界大战、地区争端和内乱的战火毁灭的古迹,那些被大型工程、城市化进程、房地产和旅游开发所拆除的名胜古迹,更从反面促进这一保护人类遗产工程的巨大动力。
当时制订《世界遗产公约》的最初宗旨是为了加强世界遗产保护国际间的联系,于是,引出了“自然”和“文化”这两个在内涵上相反的概念,那就是世界遗产包括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个组成部分。承认条约的签字国,必须投入行动保护他们各自的全部民族遗产,并提出建议将他们的一部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他们承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不附带主权条件,而是作为全球性遗产,其保护由世界的国际大家庭负责。于是使这一部分遗产具备了世界遗产的全世界和全人类遗产的属性。
到现在为止,有数以千计的世界遗产进入了联合国的名录,还有成千上万个准遗产等待申报批准。但是,国际性的战争冲突、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内乱和民族、宗教纠纷,旅游狂热和毫无节制的城市化运动都是威胁人类遗产的因素。世界遗产公约的一项任务正是动员有关国家的人民对遗产进行维护。今天该公约已经通过了32年,然而这项任务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为抢救和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B.文化遗产的概念:《世界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从以上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大类遗产的分类上可以清楚地认定,这里所说的文化遗产显然都是指物质文化遗产。
再看对(物质)文化遗产的鉴别《公约》规定: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在以上鉴别标准中,很明显地纳入了对遗产的“非物质”文化(或艺术)的评价标准。在“独特的艺术成就”、“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建筑艺术”、“文明与文化传统的特殊见证”、“与思想信仰或文化艺术有联系”等表述中,指的正是那些文物、遗址、建筑群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的价值评估。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遗产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确立奠定了最早的坚实基础。
(二)第二阶段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出台,提出了“民间创作”(或民间文化)的概念,启动了民间创作保护工程。
建议案在最后的一章关于促进国际合作的条文中指出,会员国要对那些民众或社团的具有象征性精神价值的“非物质遗产”要给予更大的关注。后来,秘书处根据建议的精神不断提出了活动方案,如非物质遗产的动员行动、清查行动、抢救行动、宣传和维护行动等。执委会在142次会议上通过了决议,并为建立“人间活宝”(又被译做“人类生动宝库”)系统制订了工作指南,同时总干事还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本国的“人间活宝”系统,进行抢救“国宝”级民间艺人的活动。(附带说明:现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积极推广的此项保护经验是1950年以来日本国全面实施的文化保护成功经验)
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步骤,执行保护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大会建议各会员国将建议案通知负责保护民间文化的主管部门,提请他们予以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和各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接触。
建议案中阐明了民间创作的定义建议认为:“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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