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知识产权是个体概念,而少数人创造的无形文化遗产却存在于社群之中,往往不是个人的单独创造。与以往将“无形文化遗产”视为“人类的作品”不同,最新的观点是把“无形文化遗产”看做包括传承人及其生活习性、居住地在内的自然与文化的“活态系统”(LIVING SYSTEM),社群的个体不断对无形文化遗产的内涵做出不同的解释,外来文化又冲击着社群的价值观和审美趋向,致使无形文化遗产在传承中不断经历变异变形。可以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社群内外文化共同作用下的一种表达,和文化与自然遗产一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并且一直以来被视为“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的一部分为世人享用。而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法案建立在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之上,对知识的利用——特别是商业利用——加以控制,以鼓励权利持有人从事知识再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个体,与无形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使用人——群体之间形成矛盾,由于无形文化遗产必然经历创造—创新的发展过程,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产物,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可能由于社群的迁徙、环境改变,分化成若干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如何从中确定无形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和受益人,目前尚存争论。再者,国际上知识产权法对某个对象的保护时间限定在50年之内,超过了这个期限,保护就将失效。然而通常来说,无形文化遗产只有经过三代人的传承才能形成比较稳定的状态,才可以作为一种“遗产”得到社群的认同。这些基本认识的分歧造成了法律制定上的滞后。而一旦无形文化遗产,比如社群的图腾、标志受到肆意抄袭、模仿、甚至诋毁,或者被他人出于商业目的随意使用,甚至抢先注册为商标,社群历经几代传承的文化就会轻而易举地变成他人牟取利益的砝码,甚至整个社群创造、传承无形文化遗产的历史事实也会被恶意改写。不但社群的文化权利被剥夺,而且即便是这种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无形文化遗产创造人——社群的分散性和不唯一性,所获赔偿的具体受益人也难以确定。
目前,我国鼓励民间艺术家以个人身份对其掌握的传统艺术进行知识产权注册,然而事实上,很多民间艺术都不是某个人的独立发明,艺术家或是师从他人,或是在前人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将无形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归属某一个体的做法是有悖于实际的,并且会引发越来越多的针对无形文化遗产所有权的纠纷。如何行之有效地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需要法律、文化遗产专家的进一步商讨。而其实,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并非刻意将享受文化的权利圈定在社群内部,其真实目的在于防止无形文化遗产的商业滥用和恶意诋毁,以保障社群的文化权利不受侵害。
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过程中,维护少数人权利和保护民族认同的核心问题是语言和教育政策。联合国《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要求“各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学习其母语或在教学中使用其母语”。(第4条第3款)“各国应酌情在教育领域采取措施,以期鼓励对其领土内的少数群体的历史、传统、语言和文化的了解”。(第4条第4款)帮助社群向下一代传授知识技能,促进外界对社群文化的了解和尊重是目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经悄然改变,教育和宣传是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各国政府出于稳定和发展的目的,需要对国内资源加以整合,以利于统一管理和地区间交流。现代教育就是资源整合下的产物,由国家统一课程,统编教材,实行标准化考试,以缩短地区间教育资源、师资水平的差距。然而,这种教育模式忽视了地区文化的特性,特别是在民族文化差异较大的国家,其弊端日益暴露。“在很多领域,教育体制已成为当局最有力地消除文化障碍的工具,学校体制,尤其在初级教育,仍然主要被开动起来以保证孩子们变为主流文化的成员”。(陈向明,2004:273)学校不提供关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整体人生价值观的教育,孩子们在家庭乃至整个社群中被灌输的知识和人生价值观,与来自学校的主流文化产生矛盾。已故壮族民间文化学家蓝鸿恩先生,二十年前在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召集的一次会议上,就包括壮族在内的南方诸民族的文化,提出了“文化断裂”的观点,其中第一点就是学校教育与民族文化断裂。“现在学校的教科书,是单一的汉族文化课本。我们少数民族学生在日常生活里,是有传统作为观念意识的。但一到学校里,与教科书所传播的根本不是一码事。因而少数民族的学生进学校读书,久而久之,就丢掉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了。本来少数民族生活里唱歌很风行。然而读了书回去,不会唱歌了;少数民族有很多优美的故事,已被连环画小人书代替。衣着也以洋为荣,连讲话也和老百姓格格不入,全是变了样的人”。(蓝鸿恩,1987)
少数人群体的无形文化一直以来主要以家族内部口传心授的方式延续,学校教育是否应当代替社群承担教育后代传统文化的责任?世界上较理想的方法,是在学龄前儿童以及小学教育中使用少数人群体成员的母语进行教学。但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只有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才把孩子送到这些学校,家境富裕的孩子多数更愿意进入代表着国家主流文化的教育机构读书,一部分少数民族甚至提出直接采用“英语-汉语”式的双语教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国内国际交流。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国际社会的进一步讨论,但必须说明的是,少数人同样拥有享受现代化的权利,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无论何时,都不应以保护无形文化遗产为借口,阻挡少数人社群的发展进程。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3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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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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